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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超:单位罚款岂能越过劳动法
//www.workercn.cn2014-08-04来源: 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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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3岁的公维夫今年2月成为了青岛市的保洁员,在交了300块押金后,他就被分配去扫路段,一个月工资2500元。但7月发工资那天,他被告知要扣1000块钱,原因是在市里组织的季度环境卫生检查考核中,他所负责的路段被认定为“保洁不到位”。这一决定让公维夫难以接受,并立即提出辞职不干了。

  用人单位常常因为员工违反规定,或者员工没完成相应的工作而对其罚款,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可以说,几乎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制定过罚款的措施,几乎每一个员工都有被罚款的经历,虽然罚款有违《劳动法》,但因为涉及到的金额较小,没有人跟这样的罚款较真。然而,公维夫没办法不较真,因为他被罚了一个月近半数的辛苦费。

  从《劳动法》的角度看,青岛市市北区这个街道办事处存在两处违法:其一,《劳动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私自制定罚款措施,侵害劳动者权益,这个办事处却私设罚款规定。更离谱的是,“保洁不到位”竟然罚款工资的近一半!即便是他们把罚款规定说到了明处,也是赤裸裸地侵犯在编环卫工的权益。其二,只要男职工没超过60,女职工没超过50,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该用人单位肆意罚款,或许就是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才如此猖狂。

  回到公维夫被罚款的具体情境里看,罚款也有不当。他负责的路段在市里组织的季度环境卫生检查考核中被扣了分,所以才被罚款,这似乎是用人单位的激励措施。可是,激励措施不应落入“以罚代管”的窠臼吧。实在没有办法,你不能用奖励先进的措施促落后吗?环卫工那么辛苦,何必为难他们呢?窃以为,“保洁不到位”扣1000,大概是想PK一下《劳动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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