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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缺失敬畏法律之心
金备
//www.workercn.cn2015-05-18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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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曾在湖北鼎唯贸易有限公司的职工向荆楚网记者反映:“老板欠下我们薪水,开着奥迪A6跑了。”鼎唯贸易有限公司是深圳市朵唯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的代理公司,公司4月26日破产倒闭。5月14日,仍没有拿到欠薪的职工到公司法人代表家讨薪,老板不在家,老板的妻子与讨薪职工发生争吵,打了一位讨薪员工一耳光。公司老板的妻子说:“如果员工讨薪,希望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

  企业破产,拖欠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偿还。职工讨薪,要依法行事,私闯民宅也不对。按我国《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清偿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本来,被破产公司拖欠工资的员工,不必到老板家里讨薪,等待破产清算就是了。是什么原因造成劳动者要“私闯民宅”?

  据说,西方老牌市场经济国家,曾经历过老板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为此工人运动此起彼伏。后来这些国家把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视为“罪不可恕”,无论什么理由拖欠工人工资,老板就会面临牢狱之灾。

  平心而论,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事件比较少,自然不会受到重视。但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后,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事件开始出现了,甚至发展成为社会问题。因此才有了刑法修订:“恶意欠薪”入罪。可如果不是“恶意”,欠薪是不是合法?这又给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开了“口子”。例如企业破产后,工人的工资被拖欠是否会被认为“事出有因”?

  市场竞争中,企业生生死死有个“三三制规则”,就是三分之一是效益好的企业,三分之一是可维持企业,还有三分之一是亏损企业——其中必然会出现破产企业。企业倒闭是市场正常现象,但因此拒付工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就不正常了。笔者见过有的企业破产十几年了,工人仍得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清偿,因为企业的所有资产早就抵押出去,没有能力清偿日积月累拖欠工人的工资。甚至有的停产企业干脆不进入破产程序,让工人“放假”使其“自生自灭”。这迫使破产企业的职工不敢相信法律,而去“自主讨薪”。一旦“自主”,难免会“任性”。

  如果有法律却不能令人敬畏,法律就是“花瓶”;如果有法律而执法不严,法律就是“纸老虎”;如果有法律却可以多种解释,法律就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就如拖欠职工劳动报酬入罪的法条,需要更严厉一些,令企业老板感觉拖欠工人工资无异于“自杀”。当资方守规矩了,劳方也就失去了不依法讨薪的理由。当然,依法治理积重难返的欠薪,需要一个过程,却需要在最短的时间里让人们对法律敬畏,从而生出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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