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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员工尊严作为行孝“替代品”
郑宗生
//www.workercn.cn2015-05-25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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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网曝浙江台州一名企业老板丈母娘去世,让全体员工悼念送葬,并每人发一件白衣服,不去的就算旷工罚款200元。

  单纯从报道来看,说其强制或许有些武断,毕竟我们不能排除有些员工是自愿的可能。然而,从寥寥文字来看,“不去的就算旷工罚款200元”显然涉嫌经济手段的强制,而“每人发一件白衣服”也不见得人人都愿意穿。故此分析,老板强制的可能性,还是大于员工自愿的可能性。

  既然是有两种可能性,那我们就做两种分析:首先,即使是员工自愿,也不必如此张扬。常言道:人情归人情,公私要分明。从人情世故讲,员工感念老板大德,自愿哀悼,是人之常情。然而,新闻发生地似乎没在家中,“让全体员工悼念送葬”显然让家事异化为公司行为,个人私欲凌驾于公司行政,于情于理都不尽合乎,估计只会引来“人神共愤”。

  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老板强制。从舆论反应看,公众对老板的强制性深信不疑,并且不约而同地表达了谴责和唾弃。如果这种可能性是成立的,那么这位老板的孝心,显然是用员工尊严做“替代品”,这种做法就有点过分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去不去送葬,员工应该有选择权,强迫人家去,就有点霸道了。

  其实,不管是强制也好,自愿也罢,员工始终处在弱势、被动的地位。长期以来,中国的人口红利使劳动力供过于求,资本拥有者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道“强势”与“弱势”泾渭分明的鸿沟,老板们滋生了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进而视员工为附庸,上演了一出出资本暴力的丑剧。比如:沿海一家公司让员工发言“学狗叫”;西安一家商户“通过跪行让员工在心灵上得到升华”等等变态、虐待、侵犯员工尊严的行为,都说明员工处在一种“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弱势地位。

  现代劳资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劳资双方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主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许,此事还算不上对员工的侮辱,但最起码给那些私企老板敲响了警钟:企业员工是有独立人格尊严的人,不是机器,也不是“包身工”,任何有损于员工利益的行为,都可能自食苦果。

  当然,除了对企业老板的忠告,劳动监察部门也应有所思考。面对这样的荒唐事,公众可以“一笑而过”,劳动监察部门却不能将之当成笑话,而应思考对老板行为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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