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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北京5月27日电,近期,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相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专家表示,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落实带薪休假,可形成一定带头和示范效应。
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当然应该在依法办事上带个好头,地方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至少说明一个地方的政府重视依法办事了。只是早在2008年2月,原国家人事部就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现在各地方出台带薪休假的《实施细则》,也难以对国家的《实施办法》有所突破。甚至还可能遭遇吐槽,兰州政府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因不包括单位聘用的非在编人员,被指为“少数人的福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发布的行政法规,应该比政策效力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已有8个年头,落实的情况却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普法同贯彻政策不同,虽然两者都需要重视初始阶段的宣传,但政策的普及更着眼于“典型引路”,而普法则要“恩威并重”——“恩”则是教育和典型引路,而“威”则是对违规行为的“惩治”。法律法规的普及没有惩罚不行,即使是清平世界,普法也须用“重典”,这里的“重典”是指执法要严格,对违法者的惩治要到位。
事实上,从执行带薪年休假状况的全局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对民营企业、民办非营利社会组织,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要好得多,因此再靠机关事业单位去“典型引路”,意义并不是很大,因为数年来所引导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积极效仿的作用不明显。
企业职工难带薪休假的状况,原因无非有四,一是职工自愿不休,如以事业为重的老板或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少数员工;二是想休不敢休的职工,怕休假让领导不高兴,影响前程甚至是“饭碗”的稳定;三是为了多挣钱而放弃年休假的职工;四是单位没有制定职工年休假制度。看来自愿不休年假的职工是少数,多数不休年假的职工是情不得已。有家国有运输企业,规章制度里有年休假,但谁提出休年假就遭到领导的“横眉冷对”。后来,遇到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再怕单位领导了,都去仲裁申请讨要上年度未休年假300%的工资,用人单位每每败诉,这才改变了用人单位对要求年休假职工的“刁难”。惩罚到位,更有利于年休假法规的普及。
年休假法规落实难,同自负盈亏的企业利益有关,也正因为如此,才彰显出惩戒的必要性。因为对不执行职工年休假制度的单位,劳动监察只能责令其限期改正,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不高,被查处了只是还原到按规定办事而已。假如建立如举报偷税漏税一样的有奖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也许就会“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当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相关联时,普法需要“恩威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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