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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认为职工唐某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单方解雇唐某,唐某则认为A公司是违法解除。五一节前,江苏启东人民法院就该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判令单位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计16000元。法院审理后查明,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唐某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公司只提供了召开内部管理层干部会议的记录,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义务。(5月6日南通日报)
在用人单位显得较为强势的今天,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雇劳动者的事情并不鲜见。A公司认为职工唐某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单方解雇唐某,只是众多劳动纠纷中的一个案例而已。案子虽不大,案情也不算复杂,但这起劳动纠纷案却给我们留下了深深的启示。
对用人单位来讲,随便单方面解雇职工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法院之所以判决A公司败诉,且要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16000元,依据是《劳动合同法》。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加之A公司只向法院提供了召开内部管理层干部会议的记录,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义务。虽然最终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手中,但程序同样重要,通知工会这一程序对于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等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如未通知工会,即便解雇的理由再怎么充分,也属于违法解除,须支付经济赔偿金。不难看出,A公司置《劳动合同法》于不顾,说明公司领导法律意识不强;A公司又绕开工会组织随便解雇职工,说明公司领导对工会组织没有显示出应有的尊重。
对被解雇的职工唐某来讲,其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去为自己维权,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唐某获得了经济赔偿。唐某成功维权,说明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损后,既不要忍气吞声,也不要采用极端手段去“维权”,诉诸法律才是正道和王道。
在依法治国被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启东的这起劳动纠纷案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让法律护佑劳动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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