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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悉,一企业以旷工为由解聘提供虚假病假条员工,但因为事先没有通知工会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反而要向违规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月2日《工人日报》)
这事儿想想就窝心:员工提交虚假病假条,本来有错在先,企业解聘也对,反而被判赔偿。这样的判例怎么看都觉得企业是冤大头。所以《工人日报》的新闻标题后半句是:企业两头“受气”——受了员工的气,还受输官司的气。有人甚至会说,这还没有理可讲啦?
但是通盘考量,事情远不能这样孤立地来看。因为一个既定的错误事实——旷工,企业当然可以处理员工,但必须履行或者完成法定程序,就像起诉必须提供证据一样,否则就是违法。在这里,这个违法是程序违法,或者说忽略、遗漏了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事先没有通知工会。所以报纸的标题还有前一半:绕过工会“炒人”。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企业的程序违法就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从这个角度而言,在一个法治社会,企业如果不懂法,或者懂法不守法,必然会付出代价。
其实,程序虽然是一个学术名词,一般指计算机科学、电脑工程、电子工程、电机工程、机器人工程学、机械工程领域中的安装运行的过程,但却是一个重要的工程。在计算机的安装或者使用中,如果违背了程序,非但不会安装成功,还会影响使用。就像建筑一座大厦必须先夯实地基,再层层施工一样。而且,程序之重要还表现在国手对弈中,常常因为一个次序错误,很多棋手一着不慎全盘皆输。
技术与技艺上的程序尚且如此重要,遑论法律程序了。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的法律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1、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2、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3、具有形式性。
盘点一下我们身边的事情,程序违法的事实和现象不少。除了一些企业不学法,不懂法,不遵守法律,还有一些政府部门,也不遵守法律程序,比如一些地方的PX项目上马,就没有举行听证,完全是领导拍脑袋,结果很被动,导致民众反对。
再比如前一段重庆的医改,仅仅持续七天便宣告结束。现在反思,重庆医改短命的一个致命原因,就是罔顾民意,连象征性的程序都没走,就匆匆决断,马上推行,从未开任何听证会。尽管很多实践证明,一些政府或部门的听证会往往沦为涨价会,或者走过场,但是重庆却连这样的过场也懒得走。这说明了什么呢?长官意志作祟;过程轻浮草率;懒政思想作怪。
正如开头所述,员工违法企业当然可以“炒人”,但是请别忽略法定程序,请别遗忘工会组织。一句话,别拿豆包不当干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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