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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工资集体协商难需要法律规范
陈卫国
//www.workercn.cn2015-07-20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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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阅读两则新闻让人关注。一则是北京市总工会工资协商指导员曲福生到一家卖机票的私企“游说”工资协商,遭老板拍桌子拒绝;另一则是重庆一家外资制药企业的区域女主管李双杰,用了12天时间在下属们的家乡之间奔走8000公里,把他们的父母拍摄成一部微电影,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下属们。

  两则内容截然不同的新闻,带给炎炎夏日下的劳动者两种截然不同的心情。老板拍桌子拒绝工资协商,让人在酷暑中感到的不是清凉而是心寒;女主管的特殊生日礼物则让人感到一种甘甜爽口、沁人心脾的关爱。相信不少劳动者在羡慕这位企业女主管的同时,更期盼自己的企业和老板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保证他们的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营效益的不断攀升而上涨。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全国已经推行了很多年,成为职工通过与资方协商,提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有效手段。但是,不容否认的是,这一制度目前在不少地方仍存在企业不买账、协商流于表面和形式化等多重困局。北京市总这位工资协商指导员的经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不少工会干部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推行难,难就难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企业拒不协商的行为无罚则,仅有的规定也存在各方理解不同。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亦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但是,对于条款中的“可以”,劳动部门和工会认为就是“应当”的意思,具有强制性。而有的企业则通过法律顾问,将这一条款理解为选择性条款,即“可以”为之,也“可以”不为之。

  有一位基层工会干部曾对笔者说,到企业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一是要看企业老板的觉悟,二是要看工会干部的“斡旋能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老板都有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觉悟,遇到对工资集体协商不屑一顾的老板或者坚持己见的法律顾问,不管工会干部多努力,也会因这一法律规定缺乏强制性而事倍功半。

  事实证明,常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的工资诉求得到了应有的尊重,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他们都会与企业同甘共苦。而在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切实有效的工资集体协商,恰恰能够凝聚起职工的向心力,激发创造力,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出谋划策,助力企业走出经营困境,提升效益。

  笔者以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不能光凭工会干部苦口婆心的斡旋,还需要给现有的法律条款增加罚则,赋予强制性,进一步加大法律保障的力度,才能够不再上演老板拍桌子拒绝工资协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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