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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为50%.在一家国有银行工作的张女士和陈女士一样不敢休年假。“领导都没休假呢,我们怎么好意思休?万一给领导留下不勤奋工作的印象,以后调动、升迁都麻烦”。(见7月27日的《人民日报》)
带薪休假落实率仅为50%,这说明法规是法规,执行归执行;法规再好,执行不到位,法规也会成为“画饼”。因而,要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关键是看能否执行到位。
虽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天数等细则,弥补了《劳动法》长期没有“具体细则”的缺陷,使劳动者休假的法规依据更强硬,也说明劳动者带薪休假不是福利而是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资双方在权利与地位上处于不平等状态,为保饭碗有些劳动者不敢提带薪休假;为减少休假带来的用人成本,部分用人单位也不会批准劳动者休假,导致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成为“纸上福利”。
虽然法学家耶林说:“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劳动者只有主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向侵犯自己权利的用人单位说不,才能保障自己的带薪休假权。可是在是要带薪休假还是要饭碗面前,劳动者没有平等的博弈能力,只能乖乖地选择后者。因而落实带薪休假,仅靠劳动者维权是不够的,还必须得到公权力的大力支持,保障劳动者休假权的落实。否则,公权不给力,“不敢休”、“不准休”还会涛声依旧。那么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呢?我认为,除了加大执法力度,敦促用人单位敬畏法律以外,还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多种权利救济。
其一,把带薪休假写进劳动合同,用合同保障劳动者休假权。比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最低的休假天数,约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扩大劳动者休假的法规保护空间,有利于落实带薪休假。其二,发挥工会作用,为劳动者力争休假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各级工会要依法站在劳动者一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其三,把带薪休假纳入劳动监察范围,落实司法救济。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的,勒令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可启动司法救济,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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