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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南县总工会建立了一套职工维权听证制度,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现场辩论与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7月15日,在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园区木业城内的兴旺板材公司工会活动室,农民工孙某要求该公司经济赔偿等事项维权听证会举行。参加听证会的有当事农民工和企业方负责人、县总劳动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法律工作者,此外还邀请了与兴旺板材公司生产流程相似的5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争议的焦点是,企业把工作了6个月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孙某裁员,该不该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有事实根据,有法律规定,当面算账,争议双方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没有异议,在协议书上“签字画押”。(7月22日《工人日报》)
职工维权听证制度,从报道的描写看,如似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但灌南县总工会的职工维权听证制度,最可取之处在于把职工维权的过程“放大”,邀请一定的企业参与听证,让职工维权公开化,从而形成法律的普及化,推动法律更深入人心。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调一裁两审”程序,劳动争议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先行官”,并贯穿于仲裁和法院庭审的程序。而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和谐劳动关系,理所当然应在劳动争议调解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事实上,很早以前就提倡上规模的企业建立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任委员会主任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有人认为劳动争议解决就行了,没必要搞得沸沸扬扬众人皆知。其实不然,调解劳动争议过程参与的人多,更有利于是非标准的普及。而且企业中产生的因劳动生成的争议,未必都是“标准”的劳动争议。虽然企业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企业管理原因,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力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公认的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比较和谐,其中也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功劳,对企业用工的规范和是非的判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也正因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局限性,大量企业就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导致企业中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往往要由上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
河南的市、县两级总工会因为比较贴近职工,接触的劳动争议也多,所以很多地方工会都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一些的称之为“社会法庭”。只是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化、资强劳弱,工会调解劳动争议颇为艰辛,不少工会调解劳动争议组织调解争议会“闭门”调解,结果很容易出现为追求调解争议案的成功率,劝劳动者向企业侵权作出过多妥协。当然也有受侵权的劳动者听信“传言”,狮子大开口讨要经济赔偿,使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可能无功而返。
工会要认真对待劳动争议调解,不仅把其看成是及时解决争议、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的活动,还需要把劳动争议调解当做普及法律的过程,促进全民法治建设的一种形式。这就需要“开门”调解劳动争议,更需要具有法律专业水平的工会调解员,把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职工维权的过程“放大”,让法律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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