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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南亚水都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一女工向《南方工报》投诉,入职7年来她第一次向公司申请年休假,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因知道春节期间忙,所以女工选择在春节期间加班后的节后休年假,企业总经理口头表示同意。但就在她准备回老家的前两日,公司副总告知她,她的年休假申请公司不予批准,若女工硬休年假按旷工处理。女工感到公司出尔反尔,仍按申请年休假的时间回了老家。结果回家几天后收到公司以旷工为名将她辞退的消息。惠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表示,休年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公司口头告知女工“若坚持休年假就按自离处置”的警告,没有法律依据。(7月31日《南方工报》)
自从2008年国家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7年工龄的女工第一次休年假即被公司辞退,是个悲剧。可若打起官司,企业却未必会输。《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都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由企业“统筹安排”休年假里的“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到底占多大分量,涉及到企业是否侵权的问题。
一般来讲,假如企业就没有事先在某个时间段安排职工休年假,只是对职工任何时间提出年休假的申请,履行批准的手续,当职工提出年休假申请不被批准,没有特殊情况就有侵权之嫌了。实际上,很多企业并不想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所以更不会“考虑职工的意愿”去“统筹安排”。如果职工真有休年假的,企业就会利用不服从企业“统筹安排”而辞退员工。这也是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7年多来仍还在步履蹒跚的一个重要原因。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赋予用人单位劳动者的一项福利,但这项福利如法律规定的很多职工刚性权益一样,实行中总被打折扣。毕竟市场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早已不是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30多年前《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出台,凡国有企业无一例外马上执行。而如今法律规定的职工福利,企业认为是切分企业利益的蛋糕给职工,自然会发起“抵抗”。而且由于企业所具有的自主管理权,用工权,会让这种抵抗变得很“强大”。
其实,无论企业还是社会人群,都有从众心理,良性的从众心理能令人从善如流。法律是从善如流的基石,但首先是法律要为大众所信奉,形成大众行为。而这种大众行为,不是随着法律条文的出现就能形成的,需要一个过程。比如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有的福利权益,就需要劳动者争取和捍卫权利落实的过程,需要执法者公正执法的过程,还需要遵纪守法的教育过程。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者争取和捍卫权益落实的过程。也正是这个过程可以推动公正执法和教育遵纪守法过程的进展。以职工带薪年休假为例,前几年很多地方,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就不愿涉及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事项,认为在民营企业必然受阻,给职工维权是自找麻烦。而这些年,工会在集体协商时就涉及职工带薪休假,捍卫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
营造良性的大众行为,从众心理会让企业从善如流的观念形成得更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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