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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重庆梁平一工地上,39岁的钢筋工胡先生,忽然出现了中暑症状,之后在县医院抢救6小时,不幸身亡。胡先生去世后不到3小时,其所在单位就与其68岁的母亲签订了补偿协议。
一位农民工在高温下作业,不幸中暑身亡,应属于工伤,施工企业在不到3小时内,及时同死者家属签下补偿协议,并无不妥。然而,在笔者看来,员工中暑身亡,施工企业不能赔偿了事,对于其侵犯员工“高温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
2012年7月,新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津贴、工作时长、工伤认定、降温措施等核心内容,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界定与规范,如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员工胡先生在工地上中暑身亡,表明施工企业违反了“高温作业”相关规定。
归根结底,员工中暑身亡,源于企业“情绪中暑”。一方面,为了赶工期、抢进度,一些企业要求员工高温作业,既不给他们增加工资,也不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更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由于经营效益不佳,或为了节约成本,恣意给员工放假,甚至借放“高温假”之名,趁机驱赶部分员工。可见,从某种程度讲,用人单位“情绪中暑”更可怕。
员工中暑身亡,值得用人单位反思。首先,应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即便是短期劳务行为,也应该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如果因高温放假,也应给他们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同时,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按期足额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特别是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要体现对农民工应有的尊重和关怀,从具体的工作流程编排、工作细则实施等方面,尽量多为员工考虑,比如,调整工作时间,避开最高温时段作业,在保证员工不被高温所伤的前提下,保证他们的收入和单位效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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