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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一份《农民工法律援助十年变迁调研报告》在京发布,揭示了10年间我国农民工权益状况的变化趋势。报告显示,农民工维权案件从最初以建筑领域欠薪为主,到如今欠薪、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等多种劳动争议并存。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梳理,致诚中心发现农民工权益维护存在几个突出现象,包括用人单位采取单方保管合同或签订空白合同逃避责任,等等。(今日本报第10版)
从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劳动合同却要单方面保管,并以违反规章制度来逼劳动者辞职等现象看,一些单位在聘用劳动者之始,似乎就在处心积虑地想以违规的方法用工,节约用工成本。这实际上是一个系列行为,其一是尽量不签劳动合同,签了合同也不给劳动者,或者签了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到期前为了各种目的随意辞退劳动者。
应当说,这样的企业在我们这个社会还真有不少,他们不光在劳动合同上动脑筋逃避责任,还制订了许多根本不合法的劳动纪律来约束劳动者,还把这些违法条款写到了劳动合同上。比如,有单位就在劳动合同上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间不得怀孕,否则自然离职。用工单位如此减少用工成本,本身就是对法律的戏弄,因此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买社保,就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从而减少了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而签了合同却单方面保管,相当于没有签合同——劳动者手中没有合同,用工单位想辞退职工,或者职工拿不到工资、受了工伤想维权的时候,就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自然为维权增加了难度。
用人单位为何会如此呢?关键是当下劳动行政执法力度跟不上,许多很简单的劳动争议,几乎都需要经历“一裁二审”,走完所有司法程序,无形中让每一个工伤维权案件成为一场“持久战”。
因此,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对于劳动违法行为存在的漏洞,应当修补。首先要根据现实,让规则更加完善,强化行政处罚力度。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有了明确规定,但规定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只是要责令改正,或只有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当下的现实,不足以保障劳动者权益。建议应当完善法律,或者通过司法解释,让用人单位付出更直接的代价。
其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量让行政执法的力度体现出来。当下很多违法行为,原本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来解决,完全没有必要拖到仲裁或司法途径,漫长的司法途径也是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因素。比如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签了劳动合同而单方面保管的行为,不给加班费、不买社保等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根本没有多少争议,完全可以由行政机关来及时处理。如果行政执法的力度跟上,怎么可能存在超时用工、随意加班、不签劳动合同这种行为?
其三,为了强化行政执法,对于劳动争议执法者要强化问责。而对于劳动争议多的地区,实行党政同责,强化地方主要领导的责任。
我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达到2.74亿,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从现实来看,就是要提高执法的效率,很多案件走司法途径费时费力,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关键就是让一些本应在行政执法阶段就应当解决的问题被推到了司法阶段,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让践踏法律节约成本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习惯,让“讨薪秀”成为屡禁不绝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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