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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说:“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7月党中央召开党的群团工作会议,9月河南省委召开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强调了“新形势下,党的群团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加强和改进提高工会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更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也只有更了解工会,才能更有利于加强工会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0月12日下午,大河网上挂出郑州教育政务网公布的一拨学校领导职务任免通知,任免通知名单涉及很多人,让人奇怪的是,在任免职务名单中,居然出现有四家学校的工会主席被免去工会主席的职务。
依照《工会法》,工会是职工群众组织,工会主席的产生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按程序由会员代表直接选举,或由会员代表选举出的一级工会委员选举出本届工会委员会主席。工会主席不是任命制的,因此免除工会主席或罢免工会主席的程序,也要由本级工会会员代表或工会委员会来决定,但工会主席可提出辞职。《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由此看来,郑州市教育局直接免除学校工会主席的职务十分不妥,从程序上讲不合法。
当然,之所以发生这种事情,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把工会主席职务也看成是“官职”,认为上级党委或行政有权直接任免所辖单位的工会主席。以往也确实存在党委组织部门,下达过直接任命或免除单位或当地总工会主席或副主席职务的现象,原因是多年来形成的习惯,组织部门不太清楚工会干部不能直接任命或免除,只能提出建议和条件,工会依法选举产生本级工会主席或免除工会主席职务。因为我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即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这样规定,是从工会体制上保障职工群众选举人的意志,尊重职工选举民主权利,引导被选举人要向选举人负责。
不要小瞧了工会干部产生和职务免除的法定程序,这是保障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职工工作的法治体现,以更好地发挥出职工群众与党委和行政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党加强和改进提高工会工作,首先就是要鼓励工会依法依章开展群众工作。加强法治,自然不能忽略法治的程序。
虽然郑州教育局对四家学校免去职务的工会主席另有安排,似乎无伤大雅,拟定文件时没人提出什么异议。但正是这种“没有异议”,反映出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对工会还没有深入了解,或许还包括工会干部自身存在行政化的意识。因此,贯彻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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