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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要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得做出让步、降低要求,所以劳动者一方得到的赔偿往往会有所减少。但在近日由设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一起案件中,11位农民工从仲裁时被支持15万元到一审法院判赔53万元,经过工会调解,他们最后拿到了65万元赔偿金。(11月13日《劳动午报》)
这11位农民工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七八年,由于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原因,愤而集体辞职,但离职后拖欠的工资却难以结清,公司不但不给钱,还说他们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河北一家劳务服务中心的员工。
尽管农民工说他们从没去过也没听说过这家公司,更未与这家河北劳动服务中心签过合同,但法院查明,农民工与劳动服务中心签了合同。农民工又说单位曾逼他们签过空白劳动合同,也许他们讲的是事实,但劳动合同上的白纸黑字在那里,是不是存在欺诈,是不是存在逼签,都需要证据来证明。
现在11位农民工通过仲裁和法院一审的判决,分别只能拿到15万元和53万元,令争议双方都不满意。二审法院委托工会参与调解,工人最终拿到了65万元。这个结果,居然农民工们满意,用工单位也能接受。这又是为什么呢?
我想首先是农民工们对工会更信任,更愿意接受“娘家人”的调解。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言者,有义务和责任替职工维权,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也是工会的职责之一。根据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工会有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的权利。那么,工会依照法院的授权进行调解,自然属于依法调解。而工会利用娘家人的身份进行有效的调解,说明工会在化解劳动争议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独特作用。
其次,用工单位为何在工会调解下愿意拿出比法院判决更多的钱呢?原因还在于工会的特殊地位。工会不光是职工利益的代言人,还是企业与职工之间沟通的桥梁,当一些企业管理存在问题的时候,工会组织有权进行调查,并能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正因为工会有此特殊地位,企业对工会组织做出的调解才更容易接受,愿意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敢像对待劳动者那样无所顾忌。
其三,工会调解更是依法调解。这起案件的工会调解人本身精通法律,对案件有全面彻底的了解。正因为如此,才能对企业和农民工两方面做出合理合法的分析,让双方都明白让步和妥协的理由。依理服人,依法服人,正是此次工会调解的特点。调解过程中,企业方面就承认平时管理存在问题,而且也承认这些农民工是他们的职工,并承诺改进管理。
这起案例完美收场说明,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大有可为。作为“娘家人”,工会应当更加积极主动介入到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当中,调查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代表职工主动维权,而由工会出面维权,更有利于职工权益的维护,也能够顺利地解决各类用工矛盾,从而有效理顺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