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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向《劳动报》记者反映,他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经常加班,但公司从不发加班费,只是提供外卖和报销打的费。他提出辞职,要求公司适当支付加班费,但结算时,单位仍然一分不付。小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面对劳动监察矢口否认有加班,还让小张拿出加班证据。有人指出,用人单位一般口头通知职工加班,很少会留给书面凭证,职工讨要加班费,常常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加班工资也是劳动者报酬,应该像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样,实行“举证倒置”。(12月19日《劳动报》)
然而,虽然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但法律规定讨要加班费,不同于讨要欠薪一样“举证倒置”,因此规定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多年来,加班费的争议时有发生,而且又多发生在劳动者离职后,劳动者通常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不过笔者并不是要讨论加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而是想说加班所产生的各种话题争议。
12月上旬,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5年报告》,显示超过60%的加班雇员是“自愿加班”,过半数加班雇员“自愿加班”的原因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有记者调查发现,部分企业故意做低计件工资或基本工资,员工为了获取较高的工资收入,不得已“自愿加班”。
我国早已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制,并对8小时以外的加班工作,采取超过正常工资的加班费制度。只是实行市场经济后,企业分配遵循企业自主、市场调节、职工参与和政府监控的原则,实际上企业自主是第一位的,而职工参与和政府监控原则很容易被虚设。在生产成本中,企业最容易掌控的是可变的用工成本,所以在确定基本工资或计件工资时会压低费用,以便为加班费的支出埋下伏笔。所以某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形成的加班文化,不如说是企业的经营文化——把生产成本转嫁到工人身上。
这种转嫁的结果,使不少职工愿意加班以求有更多的收入,尤其收入不高的劳动者更是如此。报刊早有披露,有些企业对于“不听话”的职工,惩罚举措之一就是不允许加班。而这些低收入的职工不能加班,就意味着生存危机。
“加班”也困扰着一些工会工作者。五一国际劳动节,就是为了纪念100多年前美国工人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所爆发的大罢工。保障工人的休息权,历来是各国工会重点维护的劳工权益。有家跨国公司在我国内陆建立了多个企业园区,企业早先出现过一些劳资纠纷,工会指出企业存在让职工超时加班的问题,影响职工的身心健康。于是企业表示尊重国家劳动法律,实行8小时工作制,不再让工人加班。但日前,笔者听该公司一园区的工会同志讲,不少工人竟对不让加班有意见。
为了收入增加而“自愿超时加班”的劳动者达到调查对象的60%,说明在企业分配中,职工民主参与度远远不够。工人为了加班费自愿放弃休息权,也说明工人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出现了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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