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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8月2日)新闻显示,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了拓展大病医保的路线图——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其实,这算是个意料之中的好消息。不仅因为此前国务院医改办已经多次透漏出了改革动向,也因为大病保险全覆盖已成为医保发展的急迫诉求。如果同时考虑近些年来恶性重大疾病的发病率,和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率,这种全覆盖虽已是紧锣密鼓试点后的结果,但来得已不算早。
也有更多的问题待解。最令人关注的是,各地报销比例差距的问题仍然会延续到全覆盖之后。虽然《意见》指出,大病医保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统一政策,但仍然没有改变报销比率与地方人均GDP紧密的挂钩。富裕的地方报销比例高,而贫困地区却最容易出现因病致贫现象,这种矛盾必然会削弱大病医保“托底式公平”的价值追求。
另外,大病医保虽为“大病”而设,但社会经验却显示,单靠大病医保不能治大病。对一个普通中国家庭而言,“大病”一般会成为最大的经济事件、家庭危机、社会挫折和情感创伤,经济成本固然很大、经济以外的成本也不可计数。所以,大病医保的覆盖,也意味着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也意味着医院和医疗监管部门对医疗费用的合理管控。因为,若要一个家庭弥补这些保障之间的缝隙,或问责不合理医疗费用,其成本要数倍于大病治疗本身。
如果超越“托底保障”的讨论层次,从更大的视野来看,“单靠‘大病医保’不能治大病”还意味着,应在整个医疗链条上,将疾病治疗重心前移。
上个世纪的最后几十年,无论是欧美还是日韩,都忙着治疗重症晚期病人,忙着支架、忙着透析、忙着移植、忙着放化疗。这种情况到了世纪之交开始被医学界反省。心血管界、肿瘤界、肾病界都开始认识到,将医疗重心放在治疗疾病后期、依赖各种昂贵的仪器设备和药物,不但病人、家庭和社会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而且治疗“性价比”非常低。进入新世纪,国际医学界普遍提出,必须要把疾病尤其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前移,移到早期、移到高危人群。
在中国,已经有临床医学家提出了这个问题,并通过规模巨大的数据调查和定性定量分析,得出了高血压、心脏病、慢性肾脏病的高危人群数量、分布情况甚至治疗现状,但此类调查本身短期内仍难催动医疗力量的相应调整,仍难以对偏重“重症晚期”的治疗趋势构成反拨。充实基层医疗预防保健的力量,遏制医疗界追求门诊量和重症晚期治疗收益的惯性,和大病医保的全覆盖同样迫在眉睫。
也就是说,真要靠大病医保治大病,反而不能把所有重量都压在这最后一条紧绷的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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