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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后,是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的一个特殊时期。诸如加班费争议、放假日期争议、跳槽争议等,还有回老家看父母、子女途中出交通事故受伤是不是工伤的争议。这给劳动者提出警示,并不是觉得自己占理就能在争议中稳操胜券。
报载,北京有家单位的职工,节后上班就拨打工会12351维权热线。原来单位从2月1日就开始放假,加上国家规定的春节7天假期,他们一共放了13天假,多放的6天假是带薪假。但职工节后上班才知道,多放的6天假顶了年休假,就是说职工工龄累计不足10年的,今年的年休假已经休完了。本来兴高采烈地以为单位春节提前放假的职工,得知是顶了年休假后颇为不满。虽然工会维权热线告知员工,用人单位的作法有瑕疵,没有同职工协商,也没有让职工履行休年假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若真打起官司,员工的胜算率未必会高。
这是因为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这就是说单位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占主动地位,《条例》并没有要求和职工的协商方式,只是称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用人单位可以用职工没有拒绝春节提前放带薪假,来证明单位考虑的职工的意愿。
笔者想起数年前有个工业园区进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的内容没有年休假。据代表职工方的工会讲,本来协商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到民营企业多,执行年休假会很困难,造成履约不到位,所以集体协商时没有加上年休假的项目。可企业方代表却不以为然,称企业大部分是农民工,会在夏收时放四五天“麦假”,就算把年休假写进合同中,还不是“麦假”吗?
节日加班费的争议也颇多,主要是值班要不要发300%的工资,因为值班并不是日常从事的工作,所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就有人偷梁换柱,把节日从事日常工作的环卫工或物业公司派出的门卫,也叫做“值班”。每年人社部门都会公布用人单位不发节日加班费的举报电话,但有的劳动者就算举报也拿不到300%的加班费。有位超龄的环卫工讲,他只有劳务协议,人家只承认跟他是劳务关系。没有用人单位,自然也不会有人依法支付节假日工作的300%加班费。
2月17日《劳动报》报道,春节前,小刘被一家用人单位相中,但他为了拿到年终奖,约定春节后再去那儿上班。节后他向单位辞职,用人单位并没有同意他的辞职请求,反而对小刘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继续工作30天,并配合单位完成工作交接;二是退还单位春节前发放的房屋补贴;三是赔偿未遵守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单位的做法合法,这让小刘傻眼了。
千万别以为用人单位是法盲,这些年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让用人单位远比多数劳动者更了解法律。上述的这些劳动争议,警示着劳动者也要知法懂法,保护自身权益要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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