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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总工会发布《关于2016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4项举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推动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制度;通过协商在工资专项合同中建立与工资收入挂钩的企业“师带徒”技能提升制度;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建立职工工资总额增(减)幅度紧跟股东红利总额增(减)幅度变化制度;工资协商议题要向职工征集。(6月14日《工人日报》)
工资集体协商即专项的集体合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就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但法律规定滞后于实践,中国转身市场经济后,工会就对这种国际通用的保护工人权益的方式尝试过实践。法律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这对工会来说仍是一个工作创新。以致于最早工会提出的是“集体合同谈判”,企业界人士和学者认为“谈判”是对立用词,为减少争议,集体合同“谈判”改为“协商”,从中可以看出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工作时的艰难。
河南是开展集体合同工作比较早的省份,新乡市总工会的集体合同工作比较突出,得到当地市委和市政府的认可,所以新乡长期以来依然习惯沿用集体合同“谈判”的字眼。新乡市工会曾有两个很成功的集体合同谈判案例。一个是一家企业认为效益没有提高,不愿增加工人工资,工会谈判要提高工人工资,同时规定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合格率,结果工人工资增加后干劲大,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强,企业年底一结算,纯利润增多,企业和工人实现双赢。还有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认为当时职工工资增长已没有空间,但工会发现企业股东分红比例过高,侵占了职工的劳动分红,经谈判增加了工人劳动分红的比例,使企业保持了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真实的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权益较为有效的办法,又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好办法,但也是一个难点。工会干部不仅要有服务和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还要有工作技巧和协调能力,要找准职工和企业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就是寻找既能促进企业发展,又能服务好维护好职工权益的工作切入点。虽然按工会的说法,集体协商工资可升可降,关键是建立职工工资共决机制,但从现实来说,工资集体协商要改变不尽合理的初次分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的比重,同时调动职工提高劳动效率的积极性。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创新发展,可以看到工会开展这项工作的进步,从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的立场出发,注意促进企业发展。集体协商以契约的形式扩大职工利益的同时,又约定提高劳动效率的可行性制度,比如把提高职工劳动技能素质和工资增长挂钩的制度写入集体合同。但是,工会服务职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建立在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只有反映和体现职工群体意志,才能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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