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因被诊断先兆流产需休养,在微信向上司请假后,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5月12日,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约22万元赔偿金。(5月13日《新快报》)
罗女士原是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劳动人事工作。她怀孕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生出具医嘱让其休养一周,因担心随意走动对胎儿不利,罗女士就通过微信把诊断证明书发给了直属上司刘经理,并在微信上向其申请请假一周。上司刘经理收到罗女士的微信后,表示同意。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就是因为“微信请假”,公司竟然以“旷工多日”的理由将她开除了。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微信请假”算不算“正规请假”。在这家公司看来,“微信请假”是不行的,不是“正规请假”。“正规请假”需要“当面请假”,需要按照程序书写纸质请假条,需要领导层层审批之后,才能是“领导同意”。
如果放在几十年前来看,强调“必须有纸质请假条”是合适的。那个时候信息落后,我们很多工作,很多程序,只能依靠“纸质的东西留存证据”。可是,放在眼下来看,如果一家企业容不下“微信请假”,说小点是教条主义,是没有与时俱进。说大点就是故意找茬了。
想起最近看的一则新闻:“微信证据”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微信上的交流,QQ上的交流,都可以作为证据,只要将证据固定了,证明证据是真实的,在法院审理环节“微信证据”就能被采纳。应该说,这是司法工作的与时俱进。信息时代到来了,理应给“电子证据”更多宽广的空间。那么,既然“微信证据”都能成为被法律认可的“呈堂证供”,为何就不能宽容“微信请假”呢?
“微信请假”是信息时代带来的便利。比如,有的时候,我们会给领导打个电话请假,“电话请假
”就是电话普及之后带来的便利。那么,信息时代之后,请假的方式就应该更加多元化了。
不是只有“当面请假”才是请假,“纸质请假”不该是唯一的请假方式。世界多元化,载体多样化,请假的方式也应该能容得下一个“微信请假”,因为“微信请假”也是请假,其也能通过微信表达请假的诉求,在微信里也能进行请假的审批,而且有的时候情况紧急,不适合教条的采用“纸质请假”的办法,就像报道中提及的这位女职工,她就情况比较特殊,不适合跑到单位“当面请假”。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微信请假”的权益。从这起事件里,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微信请假”的合法性如何明确和落实,而不能成为教条方式的借口。
“微信请假”,理应成为请假的一种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