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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召开座谈会。会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传亭表示,预计到2015年年底,山东省收费期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有15条,如果到期即停止收费,将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和风险。他建议交通运输部协调国家相关部委,尽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或先行出台法规解释,为高速公路延期收费提供依据。(7月31日《每日经济新闻》)
先说情理。车主在购买和使用车辆过程中,向政府缴纳了这税那费。政府收了钱,本应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包括修建免费公路供车辆通行,其他国家都是这么做的。但在我国,地方政府不愿意出钱,而是采用贷款的方式修建公路,然后“收费还贷”。这本身就极不合情理,相当于车主向政府缴纳税费后,还要“凑钱”修建公路,政府没有履行相应的公共责任——好吧,就算如此,公路收费总得有个期限吧,总不能让车主没完没了地“凑钱”吧,政府总不能从中再“捞一把”吧?国家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正是基于这个道理。
再来算账。高速公路的贷款没有还完,似乎理直气壮,可问题是,贷款为什么没有还完?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属于暴利行业,而所获暴利的去向却不明不白。以北京市为例,2010年,北京市17条收费公路共收取通行费59.77亿元,但当年偿还银行贷款仅为0.52亿元。
收了那么多钱却不用来还贷,钱都去哪儿了?如此蜗牛般还贷速度,高速公路的贷款当然还不完。那么,山东省高速公路是否存在类似情况?你说贷款没有还完,至少应该公开明细账,让公众知道为什么没有还完,公路收费的用途是否正当,能否经得起监督。
最后说法规。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该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政府还贷公路只要还清贷款、集资款即应停止收费;二、不管是否还清贷款和集资款,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为15年。相关规定如此明确,可自2009年以来,山东省已有多条高速公路收费期限被延长。有关方面难道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吗?难道不知道“法治政府”应该带头守法,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法吗?
如果政府还贷公路可以任意延长收费期限,那么经营性公路也可以。如此,法律法规岂不要变成废纸?广大车主的权益将被置于何地?
公路本该具有公益属性,但一些地方政府不但不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反而把公路当做“摇钱树”和“提款机”。只是,你们至少不能把高速公路当成“永久牌提款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