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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月1日开始,深圳实行修订后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在进行集体协商时,员工堵塞、或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或是企业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打击报复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等行为,均被《条例》所明确禁止。(1月5日《南方日报》)
应该说,深圳实行修订后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是今年以来一个关于企业集体合同的省级地方法规。这个法规的确立和推行,对于劳资双方而言,是一个对双方都有规范和制约的法律文本,有助于在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行动。不妨说,这个集体合同条例,是一把双刃剑,但同时,也是一种凝聚力。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相对于个体劳动合同而言,它更多地体现了集体的力量、智慧和能力,而且受到工会的参与和支持。必须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国家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确立,建立集体合同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
特别值得点赞的是,从2011年初开始,全总制定了“两个普遍”三年规划,要求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明确“到2011年底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60%,2013年底达到80%以上”的目标。截至2013年10月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已有2.76亿职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体现了他们的“收入话语权”。
无数的事实和案例都证明,在一个企业,劳资双方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是最好的最有效的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手段之一,而中国社科院2014年12月24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劳动争议仍然是中国社会矛盾冲突数量最多的一个方面,“领跑”社会矛盾冲突“排行榜”。
集体合同建立后谁最欢迎,有哪些好处呢?全总曾经请零点调查公司做过一个调查,调查显示,工资集体协商,非公企业做得最好,外商次之,国企最差。有人可能不信,为什么非公企业做的最好呢?这是因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推动解决企业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制度安排,也就是在工会组织下为劳资双方搭建“对话”平台,由工会出面和企业把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机制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摆在桌面,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在集体合同推动的这几年,也有一些插曲,比如一些经济效益不错的企业,并不赞成集体协商,他们认为企业年年给职工涨工资,有没有集体协商无所谓。但事实恰恰是,这样的情形职工并不买账,职工认为,自己的权益不能“被代表”。而且,实行了集体合同这一形式后,企业和职工之间更加信任和默契了,这是很多企业家没想到的。
得益于全总的积极参与,认真指导,鼎力推介,经过几年的历练、磨合,集体合同已经成为企业和职工互相妥协甚至是双赢的产物。而且,企业只有认真履行集体协商,才会做大做强;职工只有集体抱团实现集体协商,才会后顾无忧。一句话,集体合同入法,才会助益劳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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