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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2月2日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2月3日《新京报》)
富士康长期让劳动者长时间加班,确实是违法加班问题的一个典型。但置于全国范围内,全体劳动者面前来看,加班与被加班,甚至违法加班的,又何止是富士康员工。而一些用人单位加班不支付加班费、随意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等问题,又何止表现在加班上。
以加班为例,深入分析后,我们不难发现,加班也好,被加班也好,甚至长时间违法加班也罢,其都是相关劳动法规执行不力的恶果。
比如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41条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紧跟着第44条详细规定了加班的加班费问题。
仔细解读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它的三个关键点:一是加班不是随意而为的,必须是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之后方可安排;二是即便是劳动者同意加班,也不是就可以随便安排的,至少得遵守加班的最长时间界线;三是加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在现实生活与工作中,几乎都没有落到实处。比如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都是领导口头通知一下即可,根本没有工会什么事;比如加班还不给加班费;再比如认为给了加班费就可以无限制地安排劳动者加班……
关键问题就在于,企业有这样的违法行为,但相关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着法律的执行权,却往往无能为力。或者被动执法,坐等投诉;或者逢年过节,公布一下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了事。这种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执行不力问题,显然才是“长时间违法加班”,甚至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事件还大量存在”的基本原因。
劳动者权益保护,怕的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但更怕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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