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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飞:企业年金公平方是和谐利器
//www.workercn.cn2015-04-17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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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如何构建这项系统工程,《意见》给出了明确的工作原则,其工作原则首先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企业年金制度欠公平欠公正,属于当下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多年来,企业年金几乎沦为少数国企员工的专利,让全国亿万职工深感纠结和不平。年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全面实施职业年金制度,这让广大企业职工更加焦躁不安。为了有效维护广大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对企业年金制度亟需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否则,势必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企业年金”,原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自愿参加,买多高的档次,给哪些人买,均由企业自主决定,积累的基金供职工退休后享受,最早由1991年6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予以规定,继而写入《劳动法》,2003年12月30日劳社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从此,“企业年金”在我国得以正名。

  在此十年的演变中,其根本原则始终未变:国家鼓励,企业自愿。此项政策出台至今已经20多年了,但其落实的情况却让人遗憾。据新华社报道,截至去年底,全国企业为职工购买企业年金的人数,仅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6%.而且购买的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几乎一片空白。既然是自愿参加,哪家老板甘愿掏钱?公有企业尚且“凤毛麟角”,非公企业一片空白也就不难理解了。

  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职业年金制,据有关方面解释,就是为了和企业年金制“并轨”。事实上,两者制度设计大相径庭。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是强制的,企业年金制是自愿的;前者由财政和个人各出一半钱,后者是企业和个人出资。如此一来,由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肯定百分之百享受职业年金,而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仍将与企业年金无缘。这种不公平的状况,显然不符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精神。

  首先要做的是,整合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两项制度,将企业年金并入职业年金的发展轨道,从根本上防止补充养老保险领域出现新的“双轨制”现象。企业年金也要实行强制性,不能由企业自愿参加。不然,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职工被排除在企业年金之外的尴尬窘况终难改变。两者缴费标准也要统一,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为准:“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这样的“并轨”,会带来另外一个难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已经让企业和劳动者勉为其难,如果再强制要求其购买企业年金,势必负担更重。解决这个矛盾,需要政府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支持。譬如,企业年金的8%缴费,可豁免一半,即单位按工资总额4%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费,另一半由财政弥补。

  总而言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亟需完善企业年金制度,需要有关部门拿出让广大企业职工满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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