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岂是生命价值“分割线”
姜赟
//www.workercn.cn2015-05-26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分享到: | 更多 |
近日,河南小伙王超杰与东北小伙搭救落水工友不幸遇难。施工方律师称,王超杰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多;那名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可以赔偿40多万。尽管王超杰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工程的最终承包人冯氏彩钢承诺赔偿王超杰家50万元,但事件留下来“同命不同价”的制度反思,却依然发人深省。(5月25日新华网)
透过这一事件,我们看到,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户籍制度,依然是条生命价值的“分割线”。上学、治病、养老,城乡有别,甚至衡量生命的价值,城乡亦有倍差。皆是见义勇为,却遭遇“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如此不合理状况如果不从制度上去改变,未来还有多少个体命运和家庭悲欢将被深深刺伤?
有人说,同命不同价其来有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有城乡差别。但是,上位法《宪法》、《民法通则》等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放眼社会,同命不同价、同工不同酬、同考不同分……因户籍而存在的制度性不公,还在现实的土壤中“开花结果”。不禁要问,户籍壁垒造成的社会弊端,还需要多少新的注脚,才能激发彻底的改革?这是一道社会转型迈向良法善治的时代拷问。如何解答,如何开创“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局面,是法律彰显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和时代前进的脚步,否则国家发展与社会运转就会磕磕绊绊。比“同命同价”更值得期待的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二元待遇”。这是解决诸多政策实践不公的根本之道。但不可否认,弥合城乡鸿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革而化之,与时宜之”,必须从全社会的共识上升为政策实践。没有城乡之别,不能只冀望于天堂。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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