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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单位用工应做守法的典范
金备
//www.workercn.cn2015-08-07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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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头放着一封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职工”来信。之所以把职工用引号引起来,是因为来信的人不是编制内的职工,而是长期“临时工”和协管员。信中称交通管理大队现有100多人,长期“临时工”和协管员占90%以上。来信说,党的政策对长期“临时工”和全体协管员一天比一天好,“我们心里非常感谢党”。但有一点,他们的意见很大,就是交管大队没有和“临时工”与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至今也没有给他们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手续。有的职工在本单位参加工作二三十年了,现已过了退休年龄却因不能享受职工退休待遇,只有继续上班。为此,职工多次找单位领导和县公安局领导反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找县信访局和人社局,问题也没得到解决。

  对于有些公务单位出现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应该是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改革的某种结果。比如城镇交通管理单位,城镇化建设的速度超过人们遵守交通规则意识提高的速度;政府“小政府大服务”的改革,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监管人们行为的规范性;而政府改革的另一项内容是“精兵简政”,对公务员编制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面向基层的政府机构,越来越多地雇用非在编人员参与对社会的管理工作,却又因为公务机关的公职人员不在劳动法律的覆盖范围,使应在劳动法律覆盖范围内的非在编人员,也被习惯性地“忽视”了,让公务机构成了劳动法律的“法外之地”。

  曾有个时期,政府部门雇用的非在编工作人员,均得不到劳动法律规定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原因比较复杂,单位雇用非在编人员工资是财政预算拨款,财政拨款中不含职工社保费。甚至还有段时间,公务单位里的非在编人员的工资,由单位自行解决,解决的办法就是靠罚款,结果导致以权寻租的乱象丛生。

  偏偏涉及政府单位用工违法,诸如职工社保问题,单位又都能为“违法乱纪”找出各种理由。比如从技术层面讲,公务单位在社保机构没有建立参保账户,所以职工参与不了职工社会保险;或者说财政拨付的经费只有人头费而无社保费,如果最低工资调高,按预算下拨的编外人员工资,可能连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哪里还有钱缴职工社保费?更何况,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对同是公务单位的职工反映的侵权问题,很可能采取回避态度。

  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法律意识的加强,目前在省辖市层面,公务机构雇用的非在编工作人员,大多都给办理了职工社会保险。但在一些县(市),公务单位的编外工作人员,未必就能享有法定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政府机构,应该是执行法律的典范,包括劳动法律。假如政府部门有意无意侵害了所雇用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执行法律法规方面带了个坏头,就极有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每年,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都会开展用工情况检查,看来用工检查也应该包括雇用编制外工作人员多的公务机构。

  虽然,由于历史形成的习惯和现实原因,一些地方的公务机构对落实编制外的工作人员社保权益有难度,但面对大是大非的遵纪守法问题,天大的困难也要想办法克服,做守法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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