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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的,对行政首长、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即使退休、辞职、调职、离职也一追到底。
建了又拆的“短命工程”、中看不中用的“面子工程”、好大喜功的“政绩工程”,相当一部分都是决策失误的直接产物。去年国家审计署发布相关报告显示,11家大型央企的791项重大决策事项中,有230项(占29%)存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缺乏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及决策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134.68亿元。以此观之,决策失误虽然不像贪污腐败那样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无底线无节操,但其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绝不能轻描淡写,一笔带过。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目前,不少地方纷纷出台了重大决策终身追责的细化方案,除了武汉之外,还有四川、上海等地。此前,我国对于决策失误的追责体系长期缺位,很多项目上马就是“三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承诺,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考察官员离职、调任前的绩效责任,主要依靠离任审计,但很多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暴露——比如生态环境影响可能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负面效果才会显现。终身追责,无论官员是否退休、辞职、调职、离职,无疑给政府决策套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的“紧箍咒”。
决策失误,有的是无心之过,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政府也不可能保证任何决策都绝对正确;有的则是刻意而为,忽视民主程序搞一言堂,不听公众和专家意见,这样的“失误”理当从重惩罚。但无论何种失误,需要做出决策的部门或者个人为之买单都是应有之义。将终身追责的制度用起来,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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