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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发布“恋爱禁令”限制员工之间的恋爱,并以解雇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显然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类似“恋爱禁令”的非法“厂规”,劳动者应该大胆说不,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依法清理这些违法的“家法”。
王某因违反公司规定,与公司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被解雇,王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9月6日《人民法院报》)
淮安某机械公司的“恋爱禁令”明确规定: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员工王某因此触发了“恋爱禁令”而被开除。
淮安某机械公司这样的“土规定家法”很荒唐,而且涉嫌违法。员工有恋爱自由,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这家公司不知究竟出于什么目的,竟然禁止员工与本单位员工建立恋爱关系。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人到了一定的年龄,谈恋爱、结婚、组建家庭乃至生儿育女都是人之常情。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规都规定,公民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都有恋爱和结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
我的恋爱是自由,我的婚姻我做主,和谁谈恋爱企业管不着。公司通过发布“恋爱禁令”限制员工之间的恋爱,并以解雇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显然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虽然有自主权,但是没有干涉员工恋爱的自主权,“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显然太霸道和任性,突破了底线,没有一点以人为本的人性温情。我国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公司“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王某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而且公司因员工违反公司“恋爱禁令”被解雇,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这项规章制度本身涉嫌多重违法,违反宪法和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于类似“恋爱禁令”的非法“厂规”,劳动者应该大胆说不,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依法清理这些违法的“家法”,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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