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一员工因连续两天未完成任务,被罚做100个深蹲,次日患上横纹肌溶解症,于是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公司要求员工在未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下进行深蹲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侵害其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公司应担责70%,判决公司赔偿员工损失共计1.6万元。(见10月26日《北京日报》)
上述判决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正如相关法官指出的,“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义务。”
近年来,员工因业绩不达标、完不成相应考核,而被公司施以各种五花八门体罚的情况,频繁见诸报端,“当众打屁股”“互扇耳光”“罚吃辣条”……这不仅与相关用人单位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对员工权益的应有尊重直接相关,也与在劳动关系中,员工相对弱势的地位和处境有关,还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法规的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有关。
这种背景下,上述案例的出现,无疑具有警示价值。
对用人单位而言,上述案例不仅说明体罚员工一定会付出相应的代价,而且警示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恪守相关法律界限。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亦应接受管理,但这并不包括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人身自由限制、人格尊严贬损及人身惩罚。
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一案例同样具有教育意义。尽管处于弱势地位,但面对企业的侵权行为,劳动者并非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而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充分维护和捍卫自身的权利。
对于劳动监管部门来说,上述案例也是一种提醒。针对用人单位体罚员工现象,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强化相应工作力度,构建起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不能总是等到媒体曝光、酿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才后知后觉。要不断提高事前及时发现、纠偏、制止的能力,将“体罚员工”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这种恶劣职场风气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