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日,江苏启东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起蹭过ETC最终被判刑的案件。据悉,该男子为逃避缴纳高速过路费,多次利用ETC收费杆落下的空当,尾随前车快速闯行,一年内191次逃费累计5463元。日前,该男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相比较人工收费通道,ETC因其通行效率高、节约时间,同时累计使用可享受一定优惠而受到一些车主欢迎。但也正是因为缺少人工监督,ETC车道逃费事件频发。有人粗暴闯卡,有人尾随偷蹭,还有人倒换电子标签。由于高速公路出入口较多且分散,查证逃费次数和金额往往需要多地、多部门联动,工作量较大,这给了一些人频频闯关以可乘之机。
为应对ETC逃费频发的问题,不少地方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推出了黑名单制度,即对有恶意逃费记录者限制其上高速。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曾因逃费两次被列入黑名单,但其第一次补缴费用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将其移出了黑名单,第二次则是在案发前不久,随后被抓获。可见,黑名单制度的惩戒功效和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从法律上来说,蹭他人的车过ETC以达到逃费的目的,本质上是将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财产性收益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符合盗窃的认定要件和标准。同时,此前在一些地方,ETC逃费行为被认定为诈骗,主要只是针对有人通过不法渠道伪造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副证,虚构或减少车辆的核定载人数,并利用该伪造的行驶证,办理了自助缴费卡以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情况。不管采取哪种形式,行为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现实生活中,诸如ETC逃费、地铁逃票、火车买短乘长的人不少,侥幸过关、获利都是暂时的,“出来混迟早要还”,法律、法规一定会在某一个路口、出口等着你——比如武汉等地规定冒用他人的乘车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的,除补收票款外,还要被处以最高单程票价最高10倍的罚款;再如铁路部门规定,针对“买短乘长”等打擦边球的行为,不仅要补齐票款而且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一定时期内限制乘坐火车,如果构成其他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事情,做一次两次,是违规,几十次、上百次累计起来,就涉嫌犯罪,要面对牢狱之灾了。
逃费或许能节省一点钱,但与背上一辈子的犯罪记录或者负面标签相比,值得吗?这笔账本不难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