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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5月15日《新京报》)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乱世须用重典”,强调严厉问责的威慑力。这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固然有多重主客观因素,但毋庸讳言的是,极低的违法成本,也是整饬乏力的根源之一。如李克强所言,“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政府出动前所未有的警力,清剿问题奶粉和违法犯罪分子,结果因为当时的法律法规所限,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只付出了很低的成本。”
一边是舌尖上的中国令人流连,一边是食品安全里的中国百废待兴。除了监管之责外,加重食安事件问责力度,恐怕既是民心所向,更是大势所趋。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问责中的违法成本之低,可以通过以下数字来佐证——仅以上海为例,今年初,“2013年上海食品安全白皮书”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凡是跟食品卫生安全有关的各类罚款是1.1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33%,看似力度不小,但对应的违法案件是12395件,一件平均处罚9090元,用地方人大代表的话说,“太便宜了”!
从食品安全修法动议初始,业界就普遍认为,衡量食品安全法修订版本成功与否,就是看消费者维权收益是不是高于维权成本,商家的违法收益是不是低于违法成本。3月28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确认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保障国民“舌尖上的安全”。如今,又通过顶层设计进一步强调,堪称“史上最严”。
只是,如何以最严问责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这个问题,显然不只是有法可依那么简单。事实上,我国在食安领域的立法也并不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将最高法定刑从7年提高到10年,法定刑重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遗憾的是,在食品安全大案中,由于管理多头、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亦难以处罚的景象并不鲜见。可见,有法可依或健全处室仅仅是第一步,最关键的还是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保监管责任明晰到位,二是如何保障最严问责不在执法中被稀释。
徒法不足以自行。就像明星虚假代言,从广告法到食品安全法、再到新消法,一次次期待,一次次在司法实践中落空,虚假广告甚嚣尘上,代言明星盆满钵满。食品安全执法如何一严到底,这是个需要拭目以待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