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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立 漫画
11月14日13时许,有5人进入广东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黄茅村放生老鼠,村民抓到两名放鼠人,扭送派出所。黄茅村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被抓的放鼠人说,他们放了172斤老鼠;而村民则表示,他们放了上千只老鼠。”“放鼠人坚称,自己做善事、求赎罪而放生老鼠。”(11月16日《广州日报》)
老鼠本是“四害”之一,有人却打着做“善事”的幌子放生老鼠,不啻闭着眼睛说瞎话。被放生的老鼠,不管是172斤还是上千只,都不是一个小数目,这么多老鼠突然高密度地在一个村里下地,不仅可能酿成鼠患,还可能传播疾病,威胁人畜健康。即便没有这些不利影响,也会侵扰当地村民的生活,让村民产生不适感和忧虑感。显然,放生老鼠不是做好事,而是做坏事,不是赎罪,而是造孽。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选择放生小动物做公益,这固然反映出国人生态环保意识正日益增强,但是,目前一些个人放生行为还存有一定的盲目性,也有点变味。比如,有人在居民的生活区或劳作区放生大量蛇类,引发居民恐慌;有人放生鳄龟、食人鱼、雀鳝鱼等外来物种,给生态环境带来隐患……这些所谓的放生行为引发了舆论的巨大争议,也广为人诟病。
放生乱象频出,屡屡闹出适得其反的荒唐闹剧,主要是因为缺乏针对个人放生行为的明确法律规范。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虽都对“放生”有所规定,但只适用于从国外或者外省引进野生动物放生,以及“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对个人放生行为而言,法律规范尚处于一种零散、模糊的状态,仅有的少量规范也是鲜为人知,以致民众在放生时往往无法可依,不知放生的边界和底线。
由此,笔者认为,眼下该为个人放生立一个专门的规矩了。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或在现有法律中添加专门的条文,对放生主客体和其他诸多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强普法宣传,从而确保放生行为进入法治轨道,让类似“放生老鼠”的行为得到该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