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热点聚焦-正文
邓海建:野蛮放生,法律再不能“慈悲为怀”
//www.workercn.cn2014-11-17来源: 光明网
分享到:更多

  5人“放生”上千只老鼠为“赎罪”?广州市从化鳌头一农村发生上述荒诞一幕,村民自发围捕放鼠人。15日,鳌头镇黄茅村村民向记者诉说这件离奇事。当地村委会负责人表示,农业部门已送来老鼠药,希望尽快捕杀这群“不速之客”。(11月16日《广州日报》)

  这些年,野蛮放生,就像鬼子进村的游戏。从毒蛇到老鼠,从巴西龟到鳄鱼……只要有钱,想买什么就是什么,想在哪儿放生偷摸就成。放生者满足于“放”的过程,根本不用承担放生后的社会成本。当放生成为公共议题的时候,公众关注的,似乎也就是野蛮放生算不算功德、损毁生态平衡后果如何云云。

  上千只老鼠,要是被征地的开发商投放出来,可能就是个严肃的司法问题,涉及逼迁手段背后的程序正义;但如果是几个放生者从蛇皮口袋里倒出来,似乎就是个道德问题,欠缺的只是一顿苦口婆心的宗教或道德教育?

  有两点疑问亟待回应:一是老鼠肆虐,尤其是倾倒在农田村舍周围,后果可以想见。那么,这种以邻为壑的行为,造成农作物或村民家居损失,甚至给正常的公民生活落下心理阴影,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大面积倾倒有害生物,危及的已不是一家一户的具体利益,而对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带来潜在威胁,如此明目张胆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可以对之网开一面?

  上游放鱼、下游捕鱼,姑且算是闹剧。但如果野蛮放生滋养起野生动物交易的产业链,甚至明目张胆威慑公共利益安全,法律恐怕不能总是袖手旁观。道理很简单:钱是你的,秩序是大家的。历史证明,叶公好龙式样的放生,缺的不是教化,而是法律规则力。当然,眼下未必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譬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此外,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也明确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其中包括外来物种等;同时,明确放流物种应依法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问题是,野蛮放生明显违背了这些规定,那又怎样?老鼠倒了、毒蛇放了,无非批评教育了事。罚单如此绵柔,放生自然有恃无恐。

  此前,“果子狸、鹰、山猪、狐狸、狼、银猁!像解救个野生动物园似的,快回家吧!”深圳女博主将买来的疑似毒蛇和诸多野生动物放生,给市民带来巨大惊恐,被网友怒斥为“放生无下限”。不过,骂也骂了,说也说了,及至今日,成千老鼠还是被“放生”到农田,再次印证了权责失衡后的行为乱象。对于公众来说,没人关心他们放生了什么,只想问问:如此野蛮放生后,法律能拿他们怎样?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放生戕害的公私利益,再不能糊里糊涂点到道德谴责为止了。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