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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禁止疲劳审讯 摧折非法证据“毒树之果”
和静钧 //www.workercn.cn2014-12-09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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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疲劳审讯被视为变相刑讯逼供,由此获得的证据视为非法,法院应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规则。没有这一规则的保障,刑事诉讼很容易偏离“公正与公平”轨道,置刑事被告于证据劣势,容易制造冤假错案,从而令刑事司法失去社会公信。

  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即便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但在没有对其法律化与制度化之前,此规则大都属于司法官“自由裁量”之范畴,是否坚守规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要求,是一条可变长短的“橡皮筋”。唯有对其法律化和规则化,证据排除规则才可以成为“一体适用”的铁律,才会彰显程序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出现在2010年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然而,2010年的《规定》中的“非法证据”仅指向“刑讯逼供”,而且也没有给出“刑讯逼供”的准确意思,导致这一《规定》仅有象征性意义。2012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定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

  然而,非法证据除了“刑讯逼供”之外,还有很多途径与渠道也会产出非法证据这样的“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止于显性的“刑讯逼供”,是不完整的,与现实不符。考虑到现有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规定,尽量用尽现有法律资源,于立法、司法、执法均有利。因此,目前最好的、现实的做法,就是把其他“非法手段”扩张为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形成以“刑讯逼供”为基点的非法证据之树形结构体系。

  基于这样的思路,把“疲劳审讯”定性为“变相的刑讯逼供”,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大进步。其他的诱供、指供、欺骗等方式获得的供述,也可以不断地补充到这棵非法证据之“树”上来。再者,光是把“疲劳审讯”纳入“刑讯逼供”之树,依然会在操作性上形成困难。司法解释应明确何为“疲劳审讯”,一日内多久连续审讯为“疲劳审讯”,以及“一日内累计休息(包括睡眠)时间应不低于合理的8小时”等规定。这样,“禁止疲劳审讯”才能固定为刚性的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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