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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12月28日《京华时报》)。
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地方政府权力任意设限、侵犯,成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过程的突出特色。另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草案第45条系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明确规定补偿措施。总之,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近年来,我国公民可谓饱受权利焦虑,其中大多源自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规章设限。以“北、上、广”等大城市汽车限号为代表的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层出不穷,其中一些行政手段固然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以牺牲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
正如吴晓灵委员所说,“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在笔者看来,如果放任地方政府滥用设限性行政手段进行社会治理,无疑是变相鼓励懒政,牺牲长远利益换取眼前的短期政绩。此外,个别一些设限性行政手段更是地方行政首长“拍脑袋”作出的决定,不尽合理,更可能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如何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制定规章的权力?从根源上必须依靠立法法给力。本次立法法草案新增规定备受关注,盖因其既能有效遏制地方规章滥权的可能性,又能通过对地方规章两年有效期的限制实现规章向地方性法规的过渡,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奠定立法基础。
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属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是其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由此,笔者合乎逻辑地预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深入推进,地方政府的立法权必将不断缩减,以实现“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地方规章实施两年期满又没有上升为地方法规的,则必须真正废止。地方政府不能另行出台新的规章,“换汤不换药”对事关减损私权利的同一事项继续设限。这种钻空子的方式,立法法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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