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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纪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巡视涉及的20个省份中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问题突出。根据全国统一安排,目前,各级组织部门正在对干部人事档案分级、分批展开系统专项审核,各级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档案均将纳入审核范围,直接向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乱象“亮剑”。(《中国青年报》2月26日)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乱象之严重和普遍,单看报道提及的部分案例就够说明问题了。审核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我所关注的是,此番专项审核能在多大程度上杜绝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能否一劳永逸解决这一问题?
何以干部那么容易在人事档案上作假?报道概括了三个原因,即档案管理疏松,纠错机制缺乏,造假成本畸低。问题直指干部人事档案的体制性弊病。除此之外,它还存在这些体制性弊端,如“重管理者权力,轻利用者权利”,“重法律的强制性,轻人文的关怀性”,“重公权的合理性,轻私权的合法性”,即存在“三重三轻”特点。现行的《干部档案条例》是根据《档案法》制定的,上述“三重三轻”特点恰恰是因立法理念造成的偏差。
由此衍生出一些突出弊端:
一是将干部档案制作成“政治档案”。如《干部档案条例》第十条第五类规定:“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第八类规定,“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这些都必须归档。相应的,对干部的失信行为要否归档没明确规定,也即忽视了档案的信用功能。
二是严格的保密制度限制了档案的利用和查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按理说,为阻止造假现象,制定如此严苛的条款也有必要,但事实表明,这些条款不但没阻止有权者肆意篡改自己的档案,还极大地限制了外来监督:档案机构对档案的封闭管理,彻底堵死了公众的监督。
要解决干部人事档案的造假现象,须在此次专项审核的基础上,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制度的改革。首先得改革管理理念,突出人事档案的公共服务功能。其次是改革管理功能,强化人事档案的信用管理功能,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把现行人事档案所具有的“政治档案”特点逐步转化为“信用档案”。再次是改革管理技术,建立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库,实施电子化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档案系统。再就是改革人事档案的保密制度,除了干部的奖惩、处分记录等需要保密的档案资料,其他容易造假的信息如年龄、学历、履历、党员身份等必须公开,扩大干部基本信息的公开化,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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