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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 临:反家暴,法律撑腰更需法律普及
//www.workercn.cn2015-03-05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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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需要首先普及反家暴法律知识,为个体自救奠定基础;更需要家暴受害者能拿起法律武器,摆脱传统世俗观念,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已成全社会关切的焦点。4日,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法还公布了5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同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透露,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有望今年8月份提交审议。两则信息,预示着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强制干预,替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撑腰。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有关反家暴的最大亮点,体现在对同一个罪名——故意杀人罪的不同处理上:一方面,因长期遭受家暴后杀害施暴人可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延续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的从轻发落;另一方面,实施家庭暴力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的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可判死刑。这一轻一重之间,凸显出司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理念。

  反家暴确实离不开司法“亮剑”。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正式法律规则的介入,暗藏在家庭内部的暴力阴暗面也日渐曝光。据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两组数据既显示出家暴现象的普遍性,也说明家暴犯罪的严重程度,因而需要刑事司法以“最后的手段”强力矫治。

  但司法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其对施暴者的警戒作用仍然受到传统家庭文化的制约。作为家庭生活中的弱者,妇女和儿童对抗家暴更依赖立法的全面保护。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多为宣示性条款,可操作性和周延性不强。国外虽强调公民家庭生活的私人自由,但对家暴的立法治理显得比较完备。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家暴专门法律。美国从1980年起,警察对家庭暴力基本上改变了以往“法不入家门”的放任策略,其《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法律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加快反家暴立法步伐,无疑值得期待。

  问题是,在立法与司法的双重干预下,家暴能否得到彻底矫治?对带有私密性的家庭关系的干预,法律治理往往很难立竿见影。受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家庭关系中依然残存着男权中心主义。调查显示,家暴实施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为年纪很轻、文化程度很高、社会地位很高的男人;而一些同样文化程度很高的女人,在遭遇家暴后也往往选择沉默。再有,对于传统家庭而言,尤其是农村的妇女,某种程度上依然视家暴为宿命,甚至不知道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无知中选择逆来顺受。可见,要改变这样的环境,需要首先普及反家暴法律知识,将立法赋予的权利、司法严惩家暴犯罪的制度安排广泛传递,为个体自救奠定基础;更需要家暴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摆脱传统世俗观念,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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