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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此类活动无论是出于私人目的,还是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需要,都是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干扰,都是对司法公正的伤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印发的还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现实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这其中,既有来自外部党政领导干部间接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也有来自司法机关内部通过行政权力直接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况;既有以个人名义托关系、打招呼左右办案的现象,也有通过组织名义听汇报、发文件,对案件提倾向性意见的现象;既有直接的表达,也有含蓄的暗示……因此,要彻底阻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为行政权力划界、为司法公正助力,就要使制度设计在思想层面与技术层面高度一致,让制度可行、可用、可靠,真正成为权力与司法之间的“隔离带”。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仅明确了记录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全程留痕,而且规定了通报制度,由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进行通报,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进行责任追究。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层层递进,形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预防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
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司法改革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也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突破口。
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司法机关强化自身建设,在改革内部机制上下功夫;更需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切实有力的制度性约束,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屡禁不止这一顽疾。中办、国办印发的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说“不”,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在权力与司法之间建起难以逾越的“隔离带”,凸显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也体现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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