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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而言,仅靠旅游部门的执法手段完全堵住旅游不文明现象并不太现实,必须整合多方力量,共同应对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日施行。根据暂行办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4月7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一些公民在外出旅游中表现出来的不文明行为,不断引发着舆论的关注和吐槽。特别是近来发生在一些出境游过程中的“空闹”事件,更是让国人大跌眼镜,引发了各界对文明旅游的讨论。毫无疑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增加了对游客出游过程中行为的硬约束,对于有效遏制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发生,还旅游市场一片晴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搭建起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制度框架,但关键在于千方百计抓好落实和执行,让这一制度发挥最大功效。
要让这一制度发挥最大功效,首先要将监督主体和监督责任明确到位。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客观分析,这一规定在填补相关监督制度空白的同时,也有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应认识到,媒体监督和社会举报都是外部监督,在监督的范围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偶然性,两项监督能否完成对旅游不文明现象的全面覆盖,尚不得而知。笔者以为,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旅游部门、景区以及交通等部门应是监督主体,承担主要监督责任,而媒体和社会监督则应作为有益补充,这样监督目标会更明确,主体和责任会更清晰。
要让这一制度发挥最大功效,应当与其他社会征信系统联网并轨,实现资源共享。客观而言,仅靠旅游部门的执法手段完全堵住旅游不文明现象并不太现实,必须整合多方力量,共同应对。除了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情况外,还应将相关征信情况拓展到就业、住房等多个领域,使一些人一旦有旅游不文明行为发生并被记录在案的话,其就业、购房等都会受到影响。
要让这一制度发挥最大功效,必须要有法律保障。一方面,应将这一制度纳入旅游法等法律框架下组织实施,进一步增强其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该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对接,使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能够及时受到相应法律制裁和追责。
要让这一制度发挥最大功效,还应抓好前期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应看到,一些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如乱扔垃圾、乱吐痰、乱刻乱画等是由于某些人的不良习惯所致,靠硬约束只能管得了一时,却管不了一世。故而,必须增加相应的宣传和教育引导措施。比如可以将该制度相关内容纳入导游培训课程,通过导游的讲解和引导,减少和杜绝一些不文明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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