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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芗:“买拐同罪”为何难入法
//www.workercn.cn2015-06-01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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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法律对每一犯罪都考虑其当中的有情可原之处,那么,它就无法公正保护人的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等自然权利。

  近日,有法学界人士呼吁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买拐同罪”,追究买方刑事责任。昨天有网站就此发起的微调查表明,90%以上的参与者赞成“买拐同罪”。这是意料之中的调查结果。“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只有消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拐卖儿童的罪恶。这本来就不是什么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是简单朴素的道理。

  根据刑法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给了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买家”轻易逃脱法律惩处的空间,也实际成为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

  有一种观点认为,购买被拐儿童的家庭往往都没有孩子,他们真心爱护买来的孩子,当案件告破,被拐儿童要回到亲身父母身边时,这些家庭往往陷入悲伤绝望之中。此时再对这些家庭以严法惩处,于情不忍。

  于世情有所不忍,不能成为“买拐不同罪”的理由。有多少犯罪背后没有许多“于情不忍”呢?即使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死刑犯,如若要寻找其走向罪恶的最终根源,也总能从他或她的生长、生存环境、性格缺陷中找到一些让人唏嘘的缘由。比如,10多年前,22岁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残忍杀害4名同学被判处死刑,如果追溯马加爵一生,也可以找出许多让人唏嘘的辛酸,这些是不是也能成为他免被追责的理由?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法律是理性的,它不因情感和偏见来评判是非。倘若法律对每一犯罪都考虑其当中的有情可原之处,那么,它就无法公正保护人的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等自然权利。

  杜绝拐卖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也不是堵上法律漏洞就可以立竿见影的。也是这两年,艺术界不约而同关注到“买拐同罪”这一社会热点。电影《亲爱的》就是通过养育被拐孩子母亲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悲情故事,对“买拐同罪”提出追问,探讨如何看待“养父母”家庭失去“孩子”以及孩子面临与养父母家庭分离的情感伤害。

  这的确是个社会问题,也需要人性关怀,但这些问题非法律能够承受之重。法律所要解决的是对人口买卖这一行为的准确定义和惩处,至于买家膝下无子嗣、无儿养老的困顿,贫困的乡村、卑微的农妇的出路,等等,则需要法律之外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性关怀。

  政府和社会组织机构给予没有孩子的家庭温情保障和人性关怀,法律强调对参与拐卖儿童犯罪的卖家处以理性的惩戒,这两者相辅相成,最终才能杜绝儿童贩卖的买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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