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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人社部等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但许多中小企业员工、农民工仍领不到或常遭打折扣。有的单位用绿豆、饮料等防暑降温物资“冲抵”,蒙混过关。新华社痛批称:高温津贴制度落实不到位,不仅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侵害,也损害着国家的法治形象。
每到这个季节,媒体便开始关注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相关部门便开始三令五申。可实际情况呢?说了也白说,批了也白批,年年如是,工作环境越是恶劣、越是需要关怀的劳动者就越是被遗忘。这样的结果实在不该。
过去,我们只有一部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被吐槽威慑力不够、效果不佳。201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终于出台,可以算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高温立法。可公众很快发现一切依旧,劳动者的权益仍然很难兑现。究其原因,是虽有立法也止于立法。法律条文与现实情形之间,缺乏精细化的制度安排、可操作性的执行机制,也无必须的监督惩戒措施。立法的善意就如画饼充饥,难以落地成真。
在政策宣传上,虽然力度不小,但仍未脱离运动式、季节性的窠臼,效果并不理想,导致公众对此存在认知误区。关于高温津贴,有两个概念必须厘清,一是领取对象是露天工作者,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或非露天工作者,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二是高温津贴只能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现实中,很多劳动者从未领取过、也不知道可以领取这项津贴;而许多工作条件优越、并非法律保障对象的机关、国企员工却能正常领取,相比之下尤显不公。
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决不能被动地等待劳动者投诉。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从来都是弱势一方,即使有异议也会遭遇举证难题。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理应主动作为,将此事纳入到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之中,明确发放细则和具体执行路径。如强制企业将高温津贴列入纳税申报内容,把发放执行情况纳入到企业诚信考核,工商、税务、劳动监察部门定期抽查,对违规违法企业抓住一个严惩一个,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打消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如新华社文章所言,如任由高温津贴年复一年“蒸发”,是整个社会的悲哀与愧疚,确有必要将其提高到依法治国的层面审视对待。我们需要看得见的执行与追责,来敦促权益落地,让广大劳动者依法享有夏日里的清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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