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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限制“老赖”乘坐高铁。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解释最突出的变化是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范围拓展到一般消费,即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加强对失信者的信用惩戒,是重塑社会诚信的必要之举。信用惩戒,目的就是要使那些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人处处受限,时时不便,从而倒逼其主动履行义务。随着我国经济活跃程度不断增加、市场交易愈发频繁,失信行为将极大增加社会的运行成本和公共资源的过度消耗。只有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治力度,使其寸步难行,才能牵住重塑社会诚信、提高运行效率的牛鼻子。特别是将这些限制从高消费延伸到一般消费,约束作用将更强更有效。
需要看到,“老赖”之害已不是一天两天,一定程度上已超出某个人某种行为的范畴,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对这样的成规模的违法行为,我们在法律规制上也要注重系统性。今天限飞机,明天限高铁,后天限轮船,想到一条就列出一条,难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而且法规过于零敲碎打,也很容易让“老赖”发现漏洞,找到替代物,造成“失信者得利”的尴尬。只有形成一套系统性的规范,拿出一套周全的办法,才能形成整体的威慑力,有效杜绝漏网之鱼。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完善立法的需求日益凸显。面对“老赖”这样百姓关注较多、关乎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尤其需要从立法层面拿出举措。但就目前来看,我们在这方面,还是司法解释偏多,上升到人大立法层面的偏少。相比立法,司法解释法律位阶相对较低,法律效力有限,在解决纠纷、调解矛盾时难免被现实掣肘,在实际操作中也难免产生一些现实问题。因此,在法治建设的框架中,加强立法、提高规范层级更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逻辑。
惩治老赖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我国法治建设和诚信重塑的大现实。不断在实践中捋顺每一个小细节,我们就能最终收获法治建设的大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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