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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还“嫁给大山的女人”以正义
//www.workercn.cn2015-07-30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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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两年前发表的一篇报道《最美乡村教师候选人郜艳敏: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被网友翻出,引发巨大争议。1994年,18岁的河南打工妹郜艳敏被拐卖到了太行山深处的曲阳县灵山镇下岸村,受尽磨难后,她成为该山村小学唯一的女教师。2006年郜艳敏被评为“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其经历还被拍成了电影。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发微博表示,“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应当救助,不能纵容拐卖、同情买主。已部署当地警方调查。”

  让受害者真正得到拯救

  盛翔

  郜艳敏被拐卖事发于1994年,距今已21年了。在这21年里,她经历的那些不幸遭遇,不仅是她本人痛苦不堪的回忆,也是当地人众所周知的事实,更是被媒体广泛报道过的旧闻。2007年1月,郜艳敏手捧“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奖杯孤零零地回到村里。2009年,她的故事被改编成了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诡异的是,拐卖她的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没有任何人对施加给她的伤害承担过任何法律责任。

  倘若不是“万能的网友”重新翻出了她的故事,并且引起了公安部打拐办主任的关注,那么,这个被拐卖到河北农村的河南姑娘,注定将会这样度过她的一生,好像她原本就是一个入乡支教并且长期留了下来的女教师。让人费解的是,她都已经“感动河北”了,她的故事都被拍成电影了,如此“事先张扬”的一桩拐卖案,为何一直未曾引起当地公安机关的注意?是21年都破不了案,还是从未试图去破这个案?又或者,被拐卖的郜艳敏根本不需要救助,而拐卖她的人也根本无需被追究刑责?

  “感动河北”的拐卖案竟然也会烂尾21年之久,如此匪夷所思的故事情节,非失职渎职所无法形容也。被拐女成了受人尊敬的乡村女教师,从自强与助人的层面,郜艳敏的故事的确足以“感动河北”;可问题是,评选机构在分享和唱诵她带来的“正能量”之余,有没有真正关注过她同时也是一桩拐卖案的受害者,是需要被救助的对象?这样的典型案件、典型人物,怎么就没有人来重点查办呢?

  当郜艳敏捧着奖杯孤零零地回到村里,当改编电影的人“消费”完了她的好故事,当闻讯赶来采访的记者被当地政府以维护形象的名义阻挠,冷漠与麻木自始至终围绕,正义与温暖迟迟没能到达。在那么多被拐卖的妇女中,郜艳敏能够因为当了女教师而受人关注,本来已经算非常幸运了;可即便如此,她却并未因此改变人生的轨迹,与其他至今无人知晓的被拐卖者别无两样,承受了同样屈辱的命运。

  这些年来,打拐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热门话题,公安部门为此部署了多轮专项行动;但是,如果“感动河北”的拐卖案也会烂尾,人们就不得不怀疑:究竟有多少受害者真正得到拯救,又能有多少犯罪分子真正得到惩处?

  每一桩热闻都不应该烂尾,每一起案件都应该有回复。这绝不只是郜艳敏一个人的悲剧,这也绝不只是郜艳敏一个人的渴求。

  悲哀的忘却与纠结的救赎

  然玉

  所谓“感人故事”的最开始,竟是一桩绝望的悲剧。郜艳敏蒙难、抗争之初,未能得到一丝有力的支援;其顺服、认命之后,反倒成为催泪煽情的“伟大人物”。在岁月的冲刷下,原本的是非对错,原本的罪恶与屈辱,似乎正一并变得含糊——若不是有心人旧事重提,又有谁还会记起,这位感人的乡村女教师,其实是一起犯罪的受害者。厘清此一前提,再来审视她的身份变换和人生转承,想必更多了许多复杂况味吧。

  因为时间的演化效应,郜艳敏一事已经变得无比棘手。作为被拐者的郜艳敏,早已是“买主”的妻子,有了共同的孩子,安处于稳定的家庭结构与情感纽带之中。从之前的不甘、抵抗,到如今的淡然、接受。郜艳敏的处境和心境,确乎发生了极大转变。那么,又有谁能说清,怎样一种未来,才是对郜艳敏最好的结果?公众所期待实现的“正义”,却很可能会给郜艳敏造成又一次的伤害。而这,俨然构成一个两难困境。

  针对此事,公安部打拐办主任表示,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番表态,既合乎法律表述,也契合民间呼吁,当然值得力挺。然而事态的复杂性在于,郜艳敏与作为“买主”的丈夫,业已具备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且有了相当一部分共同利益。倘若此时追究后者的刑责,很可能在客观上让前者的生活更糟。

  当然了,上述种种纠结,更多只是情感或功利层面的盘算,不足以左右案件的最终走向。众所周知,拐卖妇女乃是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这意味着受害者的个人意愿,很多时候并不是决定性的……透过此案,我们实则最应意识到,拐卖犯罪的特殊性之所在:倘若无法在短时间内,将被拐女性解救出来,便会造成种种不可逆的后果。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以及由此衍生的“后果”,极可能模糊掉施害者与受害者本来清晰的界定。

  郜艳敏的曲折人生,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怎样才是对被拐女性的最好救赎?就此而言,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及时将之解救。但,对于那些延续太久、已产生“既成事实”的拐卖事件,又该如何对待呢?之于此,整个社会显然还没有成熟的应对方案。而大致可以预见的是,恰是由于缺乏完善、系统化且有针对性的救助体系兜底,我们便很难对拐卖案中的“施害者”充分追责。于是乎,才会有无奈的忘却与宽恕,甚至于粗鄙、廉价的煽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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