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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深圳交警祭重招整治违法通行以来,行人冲红灯的违法成本显然不再是以前教育几句那么简单。昨日上午,冲红灯的行人被要求戴绿帽子、穿绿马甲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此举迅速引发热议,对于戴绿帽子一事,市民有赞有弹。不过,交警解释称,帽子仅仅是与马甲的同色搭配,并无他意。(8月5日《南方都市报》)
行人闯红灯到底该如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的十分明确: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根据法律的规定,交警对于行人闯红灯行为只能对其警告或罚款,其他方式的处罚都属于超越法律的违法行为。
从报道内容来看,闯红灯行人被要求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是有强制性色彩,绝大部分违法行人都接受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的处罚措施,只有少部分强烈抗议戴绿帽子的违法行人,警察才被迫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强制性要求违法行人在路口劝导他人的做法就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法或犯罪公民才能被限制自由,这种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违反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如果让违法行人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的做法仅是一种建议或倡导,那还合法合理,但是这种带有强制性色彩的法外处罚方式必须要坚决反对。
整治违法通行对保障交通秩序、维护行人通行安全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意义,这也是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警察们的职责,但是无论采取怎样的重招来整治违法通行,重招之重都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无底线、无原则重招可能带来交通秩序的一时好转,但是牺牲的却是法治的精神。法律之所以规定行人违法仅能处以警告或罚款,其目的就是要限制警察的权力,让警察的权力明确化、规范化、程序化,避免权力的无序伤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放任这种法律之外的执法方式,那么权力的滥用最终会带来法治秩序的混乱,群众的合法权益则无从保障。
强制要求违法行人戴“绿帽”劝导路人的做法不仅违法还悖德,即便是建议或倡导违法行人穿戴特定服饰劝导路人,也不能将帽子弄成绿颜色,如果是女性还好些,但“绿帽子”广为人知的标签意义是绝大多数男性同志无法容忍的,“绿帽子”对男性而言就是一种人格性侮辱,这是社会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使然。文明是执法的重要前提,所谓文明就是要契合道德要求及公序良俗,执法的简单粗暴必然招致群众的反感,执法的社会效果必然大打折扣,敢问绿帽之下的重招整治违法通行,又有几分文明的底色呢?
文/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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