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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起,各类反传销协会、网站、联盟等民间反传销机构开始出现,它们多由一些曾经深陷传销的人员所创办,接受解救被困者和反洗脑的求助。起初的公益热情在遇到经费困难的现实后,他们无奈选择收费运作。然而,这些机构收费无标准,高低可差9倍。(《新京报》8月10日)
在各类传销组织难以禁绝的情况下,各种民间反传销机构作为执法部门打击传销活动的补充,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价值。然而,民间反传销机构却存在不少乱象,除了收费无标准外,还存在资质认定无门槛、反传“专家”泛滥,翻墙入室、暴力逼问,身份不合法、违规经营等问题。民间反传销机构多年来处于灰色地带,虽然帮助不少家庭解救出了传销人员,对传销组织也是一种打击,但处于灰色地带终究不是办法,如翻墙入室、暴力逼问等做法涉嫌违法,有可能把自己送上法庭。再如收费无标准,可能会滋生暴利,损害求助者利益。
民间反传销机构已存在9年,却至今仍未走出灰色地带——公安、工商等部门既没有将其主动纳入监管、规范操作,有关制度也没有给民间反传销机构以合法身份。如此一来,民间反传销机构就会野蛮生长,这个行业必然存在多种隐患或潜在风险。
首先,应该完善反传销制度,把民间反传销机构纳入其中。虽然199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等制度,但反传销制度仍不健全,如存在工商与公安部门相互扯皮的问题,现有法规对于传销的认定、处罚过于简单。
尤其是,反传销制度既没有赋予民间反传销机构合法地位,也没有规范其操作行为。鉴于传销活动今天仍很猖獗,要么完善《禁止传销条例》,要么制定《反传销法》,总之,制度上要对民间反传销机构及其活动进行规范。
其次,要对民间反传销机构进行准确定位。据悉,2006年到2008年民间反传销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被解救者自愿给钱。但由于民间反传销会产生不少支出,纯公益是无法持续的;而收取高额费用又意味着它变成了营利性机构,也不应该提倡。
笔者认为,民间反传销机构应定位于半公益性,既要有公益属性,考虑到其生存也要允许适当收费。再加上传销人员陷入传销组织,责任主要在自己,理应为解救行动承担一定成本。同时,民间反传销机构弥补了政府反传销工作的不足,政府不妨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来支持民间反传销机构的发展。
其三,执法部门应与民间机构联手,只有“正规军”和“游击队”联手才能优势互补、减少不足,共同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民间反传销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特长,成为反洗脑者、反传销情报员等,侧重于“文斗”;工商、公安部门应承担现场解救的角色,侧重于“武斗”。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民间机构反传销的风险。民间反传销机构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制度要有规范。除了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监管之外,还应该成立行业组织以强化行业自治自律,比如说正式成立合法的中国反传销协会。过去成立这类协会需要找挂靠单位,但从今年7月公布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来看,今后成立反传销协会应该比较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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