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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换自己乌纱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腐败,而今,有了“终身追责”的利器,我们的生态建设有了从根本上破局的契机。
地方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仅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要担责,党委和相关部门的领导都有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责任规定的缺失。
据中组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而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往往难以追责到位,容易出现“权责不对等”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办法》首次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除了明确责任主体之外,《办法》还细化了责任清单,强调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规定了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尤其令人振奋的是,《办法》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办法》强调“党政同责”,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是一个重大突破,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更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充分体现出党对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负责态度和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众所周知,环境破坏问题的出现,最主要是由于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所带来的破坏行为,简单归纳的话,一类是对资源的过度开采,还有是盲目建设造成的自然资源占用,还有就是排污。针对环境保护,国家早已出台各种法律法规,各个管理机构中,制约各类不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不太缺乏,比如一些项目的审批,需要通过各个主管部门,其中除了在前些年还比较弱势的环保部门外,尚有类似规划财政土地工商等诸多强势部门,有些违规项目,即使回避开环保部门的管辖,也往往在其他条款上触礁,但是之所以能最终拿到批文开工,往往就有当地负责拍板的主要领导出于“全局”的考虑而送出的“路条”,而相当数量的未批先建,更是体现出监管和追责方面的不力。
环保问题与安全事故和法制管理等不同,它的后果往往会在比较长的时间跨度后才得以暴露,而要形成大范围的环境灾难,就更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对于大自然来说,十几年可能只是一瞬,但是对于人来说则是相当漫长的时光,某些拿着短期行为当政绩来寻求升迁的官员,当他当年做出的错误决策后果显现的时候,他可能已经在距此地很远的地方高升甚至光荣退休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换自己乌纱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腐败,而今,有了“终身追责”的利器,我们的生态建设有了从根本上破局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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