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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嫖宿幼女罪”戳中权利保障隐忧
//www.workercn.cn2015-08-21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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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据悉,这次审议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这次刑法修改,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长期以来,对于性侵幼女案件的处理,一直令人纠结。毫无疑问,性侵未成年女性,已经构成犯罪,但出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不同,则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此之下,当行为人犯强奸罪,则最高可能判处死刑,一旦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则最多只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应该说,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与刑法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权利的绝对保护。

  从根本上而言,不管未成年女性的心理思维和主观认知是否健全,都不是犯罪分子实施性侵行为的关键因素。因为,在性侵案件中,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知晓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也不管是否给予未成年女性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主观方面都存在“恶”的倾向,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然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那么,作为幼女,其缺乏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知,心理与身体均不成熟。从法律范畴内而言,对于未成年儿童,在身心健康方面都给予侧重保护。嫖宿幼女罪则悖逆法律本义和内涵,行为人性侵幼女,可以趋向于较轻的罪名,嫖宿幼女罪无疑为行为人逃避法律严惩提供了机会。

  事实上,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已经争议颇久。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嫖宿幼女行为人被判处强奸罪的个案。遗憾的是,从立法源头上而言,嫖宿幼女罪依然没有被废除。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假如能够废除该罪名,无疑不仅契合了法律精神,更会对幼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应该在汲取广泛民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创新,从而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功能。嫖宿幼女罪不被废除,幼女的个人权利面临极大的隐忧,其身心健康面临巨大的隐患。基于此,从立法源头上来看,应该及时废除嫖宿幼女罪,对于性侵幼女行为全部按照强奸罪处理,从而真正体现出法律蕴含的权利保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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