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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日前,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8月20日《新闻晨报》)
旅游中乱象频出成为近年来颇被人诟病的问题。综合各媒体的报道与梳理,旅游乱象的成因大致可归为这样几点:过度的低价游泛滥、导游收入结构不合理、旅行社管理失范、政府未尽到其监管责任。其中,旅行社管理失范应是关键。因为,旅行社才是支撑旅游产业的商业主体,无论是价格成本、导游管理还是政府监管,最后都必然落实到旅行社的管理上。
是以,治理旅游乱象,务必要以规范旅行社管理为关键,任何治理措施若撇开这一点,都无法真正解决旅游业存在的问题。就此而言,小费合法化无法缓解旅游业沉疴。更重要的是,小费合法化实际上是为旅行社规避责任。
小费合法化的政策目的很明显,即以变相增加消费者旅游成本,来提高导游收入、改良导游收入结构,缓解因导游收入过低而引发的强制消费、服务态度差等问题。如果旅游服务仅仅是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契约关系,这样的政策措施本不为错。但事实是,旅游服务并非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契约,而是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是旅行社,而导游只是为旅行社工作的个体,他们受旅行社约束,服从旅行社管理。所以,导游服务有问题,根本上是旅行社的管理有问题。小费合法化实际上是绕过了旅行社管理这一环节,寄希望于游客与导游之间的利益输送来解决本应由旅行社来解决的问题,乃是为旅行社转嫁责任、规避义务之举。
例如,如果在现实中,游客与导游之间因小费发生矛盾与误会;或者游客支付了小费,而导游并没有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等等类似的问题,旅行社完全有可能以小费是向导游直接支付为由放任不管,撇开其自身的干系,转嫁其自身管理的责任。而在中国这样一个缺少小费文化的国度,支出了小费而得不到相应的服务,或者不愿支付小费等关于小费的问题发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不夸张地说,如果绕过旅行社的规范管理,小费给还是不给、给多少等问题在现实中将会成为一团乱麻,所引发的问题可能要比其所解决的问题更多。
实际上,落实旅行社经营主体管理责任,将小费纳入正规管理,提高导游的收入也并非难事。旅行社可在销售与管理中以加收“服务费”的形式将小费补偿给导游。这样,游客的小费得以明明白白地支付,导游的收入也得到了适当的提升,而旅行社也无法转嫁其管理责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钱款使用与走向明确,于游客、导游都有好处。
而就行政管理而言,管理的对象主要应该是产业链条中的运营主体与法人主体,应以强化法人运营主体规范管理、依法运营为目标;而不能为法人主体转嫁责任、规避风险,将责任与风险交由消费者与具体的服务提供者个人来承担。具体到旅游业上,应该通过强化旅行社规范管理、监督旅行社合法、科学运营来解决旅游业乱象,构建旅游业良性产业生态;而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地撇开旅行社管理,而通过游客与导游的小费利益往来解决问题。这样的方式,既是行政管理的错位,也无助于真正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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