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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儿童代言广告 不能打“擦边球”
//www.workercn.cn2015-09-02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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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是开学的日子,也是新《广告法》实施的日子。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此项规定要区分“代言人”和“表演者”,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可以做广告,但不能做代言人。也就是说,只要不做代言人,儿童还是可以做广告。

  人们不能容忍儿童代言,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从成长角度出发,在一个光怪陆离的世界里,面对着娱乐和消费的双重诱惑,即便成人也常常把控不住,迷失方向,遑论心智不成熟的孩子;就法律角度而言,现行法律对童工有着明确的是非标准,广告代言的孩子,和在工厂打工的孩子,更多是工作的环境和收益不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不接受工厂里的童工,又怎能接受广告代言的儿童?——毛建国

  如果给儿童做广告开一个“表演者”的口子,那么,一些企业和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等监护人)会不会联手演双簧,充分利用这个“口子”,把这个“口子”扯大,使其成为规避法律限制的“空子”,大打儿童广告代言的“擦边球”,以儿童做广告“表演者”之名,行做广告“代言人”之实呢?显然,这种打儿童广告代言“擦边球”的可能性值得防范。——李英锋

  儿童代言的产品大多都与孩子相关,受其影响最大的消费群体也是孩子。但是进行代言的明星儿童对自身的行为缺乏理性的认知,他们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能对行为本身负责,难免受利益所驱在广告中做出错误的导向。禁止儿童做代言人,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儿童对广告的参与度,当让出的市场被成人明星占据后,广告的真实性和产品的质量仍要引起重视。

  ——吴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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