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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广州,拾物交公后,如果六个月内无人认领就归国家所有,拾遗者将获得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这是日前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所明确的。(10月13日《新快报》)
拾金不昧、拾物不昧是传统美德,但多年来的惯性思维中,拾遗交公或归还遗失者,天经地义,如果拾遗人索取酬金,则成为道德“瑕疵”,有损高尚。因此,当拾遗者将捡到的财物交公时,鲜见有获得奖励的。
广州市政府通过行政法规明确奖励拾遗不昧,堪称是对传统“拾金不昧”道德观的一种补充与完善,体现了做好事道德的与时俱进。拾遗交公无疑是一种高尚美德,是需要大力推崇的优秀道德品质,但适当奖励并不影响拾遗不昧的高尚,不减做好事的道德成色,反而有利于促进拾遗不昧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取向及社会风尚。因为好人好事既需要提倡、鼓励,也离不开一定的奖励,此乃其一。其二是,拾遗者为寻找失主,通常会付出一些时间或费用的成本,适当奖励是必要的补偿,完全应当。
奖励拾遗不昧的一个前提,是要破除“高大全”的道德观。事实上,在物欲横流的商业社会,“高大全”的人是很难寻觅的,在大多数人的道德境界中,存在着大道德与小私利并存的现状。拾遗者通常是别人不知情时捡到钱物的,他(她)没有选择私吞,而是将财物交公或归还失主,这就是大道德占据了心胸。但一些拾遗者也心存小私利,希望能得到回报,不过这并不影响拾遗不昧的道德善举。
笔者浅见,对拾遗不昧的奖励还需明确几个问题。首先,《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就是说失物无人认领,经拍卖后方可给拾得人奖励,如果被失主领走,就无奖励了。这似乎不够妥当,即使失物被认领,政府也应该给予拾遗者奖励,或者由失主负责奖励。
其次,如果拾遗者直接将钱物交还失主,失主是否应该奖励拾遗者?这未在广州《规定》中明确,这“模糊地带”可能会引发一些纠纷。再次,当拾遗者向失主索要酬金,失主拒绝支付引起纠葛,政府需要有妥善的调解处理机制,因为这类矛盾与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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