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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小陈近日上车前发现丢了火车票,在列车上她向列车长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和身份证等,却仍被要求全价补票,并且无法退票。小陈感到不合理,便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铁路部门回应称,此前曾出现如下情况:甲买车票,乙没有买车票,甲把车票交给乙,乙凭车票进站乘车,甲凭购票记录进站乘车。
买票了,票丢了,责任谁负?
这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老话题。铁路方面无过错,乘客接受适度“惩戒”,也是合情合理的事;但乘客虽然票丢了,存根还在、网购记录还在,合同契约关系还在,总不能因为丢票了,就在合法权益上挨一顿胖揍。
遗憾的是,各自站在自己立场上,这个矛盾才需要诉诸公堂。乘务员要求补票,小陈出示了12306网站发来的通知购票成功的手机短信、网站购票信息、身份证等,证明自己已经购票,但乘务员不予核查,要求全价补票并支付5元手续费。这一举措被很多人诟病,但理性而言,也该一分为二地看:第一,虽然这样的姿态看似有点教条,却也是合规之举。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火车票是旅客的乘车凭证。在因为自身原因丢失车票的情况下,旅客自行办理补票手续并承担手续费损失,也并非不合情理。公交卡等丢了,也不会免费刷脸就完事。你可以要求规章调整,但不能要求执行者突破规章理想化办事。
第二,公众的槽点,也许不在这补办手续和5块钱的手续费,而是丢票后的“罚则”过于苛刻了。比如按照规定,旅客在乘车前如发现车票丢失,须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由于大多数车辆都是提前20分钟检票,因此旅客不能迟于该时间点。要是上车后丢失了车票,那就得自丢失站起补票,并核收手续费。如果补票后又找到了原票,可向列车长声明并开具客运记录,到站后退掉新票,缴纳退票费。可见,补票要收手续费,退票还要收退票费。一个错误,双重惩罚,合适吗?
令人不解的是,据说起诉后,不肯和解的昆明铁路局“曾致电法院,表示愿意和解、退还补票款和手续费,我们商量后拒绝了。”若铁路方面是正义正当的,借助焦点案例也能“以案说法”,何苦在5块钱退票费和一张车票的面值上和稀泥?更令人费解的是,作为正式回应,搬出的理由似有牵强之意——甲买车票,乙没有买车票,甲把车票交给乙,乙凭车票进站乘车,甲凭购票记录进站乘车——说好的人、证、票“三合一”呢?什么时候、哪个站点是可以凭购票记录上车的呢?这个不靠谱的例子,如何证明“车票丢失被迫补票”是天经地义的呢?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6月汇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此前出炉,截至6月30日,铁总净利润为-88.2亿元,而去年同期其净利润为-53.56亿元,同比亏损扩大。铁路不是福利院,公益性不等于不收钱。不过,这些年舆论之所以对铁路部门多有怨言或误解,恐怕也并非全是傲娇之词,如果权责利关系能更公正一些,如果铁总的规矩与制度能更跟得上时代一些,这些纠葛,也许就无须认输“求放过”了。
丢票须担负必要成本,而补票也不能宰得太狠——为其如此,两厢平衡,“车票丢失被迫补票”,才不至于成为铁路部门的又一次舆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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